12月25日上午,金湖县院对吴某某不服该院不起诉决定申诉案进行公开论证,该院邀请一名人大代表和一名律师全程参与,整个公开审查会依法、有序,参与各方均充分表达了意见。
2017年10月29日晚,被不起诉人蔡某某见朋友吴某某与人争吵上前拉架,吴金成误以为蔡锦彬殴打吴同兵,用手掐住蔡锦彬颈部,被蔡锦彬拳击头部。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打吴某某一个耳光。2017年11月1日,吴某某至医院检查面部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二级。2018年6月6日,该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能直接认定吴某某的伤情与蔡某某、赵某某的行为之间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决定存疑不起诉。
12月9日,申诉人吴某某以该院认定事实错误,蔡某某、赵某某应当构成故意伤害罪为由,来访提出申诉。该院领导非常重视,12月10日,控申部门根据检察长交办决定立案复查。12月24日,该院作出维持原不起诉决定的复查决定。
鉴于申诉人对案件事实没有异议,申诉主要原因是对存疑不诉不理解,认为被不起诉人没有赔偿到位。为做好息诉化解工作,公开审查会上,该院把重点放在论证存疑不诉和经济赔偿两个问题上。办案人员论证存疑不诉的事实法律依据、介绍检察机关存疑不诉数据和其他典型案例;人大代表分析了被不起诉人的经济困难、剖析申诉人的自身过错及对赔偿的影响,进行心理疏导;律师站在中立的立场上,也对申诉人申诉理由逐条法理分析,引导申诉人理解尊重司法机关的决定,降低对赔偿的期望值,并建议申诉人可以伤残鉴定,进行民事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为经过一个多小时的释法说理,申诉人吴某某最终表示理解息诉。公开论证会取得了圆满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