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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湖县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科 信访须知
2017-09-01 09:44:00  来源:
 金湖县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科

信访须知

 

人民检察院依法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反映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举报;

(二)不服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的申诉;

(三)反映公安机关侦查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控告;

(四)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申诉;

(五)反映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控告;

(六)反映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控告;

(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国家赔偿申请;

(八)加强、改进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建议和意见;

(九)其他依法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处理的信访事项。

信访人须对其控告、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诽谤他人,诬告陷害、诽谤他人应当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举 报 须 知

 

1、举报责任:向检察机关举报反映问题必须实事求是,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诽谤他人,否则必须负法律责任。  

2、受理范围:人民检察院依法受理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犯罪的举报。

3、举报方式:举报可以采用书面、口头、电话、网络等方式,或者举报人认为方便的其他形式提出。

4、对举报人的保护:(1)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2)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对匿名信函除侦查工作需要外,不准鉴定笔迹。(3)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4)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如果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如果打击报复举报人不构成犯罪的,移送主管部门处理。

5、对举报人的奖励:人民检察院对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的大案要案,经侦查属实,被举报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对举报有功人员和单位给予一定的精神及物质奖励。

6、金湖县人民检察院专用举报电话:0517-86852000;全国统一举报电话:12309;举报电子邮箱:hajhx@js.jcy.gov.cn;通信地址:金湖县神华大道159号,邮编:211600

 

 

控 告 须 知

 

一、检察机关控告受理范围:

1、反映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侦查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控告(其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办理案件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行为,未向办理案件的机关申诉或者控告,或者办理案件的机关在规定时间内尚未作出处理决定,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向办理案件的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2、反映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等机关的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控告;

3、反映人民检察院执法违法或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控告;

二、金湖县人民检察院专用举报电话:0517-86852000;全国统一举报电话:12309;举报电子邮箱:hajhx@js.jcy.gov.cn;通信地址:金湖县神华大道159号,邮编:211600

三、向检察机关控告反映问题必须实事求是,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诽谤他人,否则必须负法律责任。  

四、其他注意事项

1.人民检察院受理控告申请,只是启动对控告的审查程序,不必然导致检察机关支持控告人诉求。是否支持控告人诉求,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后决定。

2.控告申请不影响原决定或生效判决、裁定的执行。

3.申请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不予退还,请自行留底。

4.申请人应积极配合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理性地表达诉求,通过合法程序维护权益。

5.如有其他事项需要了解,请向本院查询。

 

 

刑 事 申 诉 须 知

一、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刑事申诉:(1)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的;(2)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3)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的;(4)不服人民检察院其他处理决定的;(5)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前款第(1)项所称不批准逮捕决定,是指因没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或者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

二、县级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刑事申诉:(1)不服本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2)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

三、刑事申诉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属于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2)属于本院管辖;(3)申诉人是原案的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是受申诉人委托代理行使申诉权的委托代理人;(4)申诉人提交的申诉材料事实叙述清楚、申诉理由及请求明确,有相关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线索支持;原案的相关法律文书和复查案件的法律文书齐全。

四、刑事申诉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申诉人身份证明材料。应出示身份证明原件,提交复印件,在押人员除外。有委托代理人的,需出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提交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申诉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需出示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原件,提交复印件;委托律师代理申诉的,应当提供委托书、律师执业证书及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的指定证明;(2)刑事申诉人应当出具申诉书,提出认为原处理决定、判决、裁定有错误的事实和理由,提供其家庭地址及联系方式,提供原决定书、判决书、裁定书的副本或者复印件。

民 事 申 诉 须 知

为便利当事人申诉,提高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的工作效率,现将申诉中的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当事人对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不服申请检察监督的,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驳回民事再审申请裁定或者再审裁判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检察院提出。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1)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2)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3)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三、当事人提出申诉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申诉人身份证明材料。应出示身份证明原件,提交复印件。有委托代理人的,需出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提交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申诉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需出示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原件,提交复印件;(2)申诉书;(3)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4)证明申诉主张的证据材料。

四、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下列情形的申诉:(1)判决、裁定、调解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2)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或者收养关系的判决书、调解书,但对财产分割部分不服的除外;(3)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4)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做出决定的;(5)当事人对可以上诉的一审判决、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提出申诉,不能说明未提出上诉理由或者理由不正当的;(6)其他不属于人民检察院主管的其他情形。

 

 

 

刑 事 赔 偿 申 诉 须 知

一、人民检察院依法受理刑事赔偿案件的范围:(1)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2)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3)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5)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二、赔偿请求人提出赔偿申请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接收下列材料:(一)刑事赔偿申请书。刑事赔偿申请书应当载明受害人的基本情况,具体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申请的时间。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提出申请的,应当问明有关情况并制作笔录,由赔偿请求人签名或者盖章。(二)赔偿请求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赔偿请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应当要求其说明与受害人的关系,并提供相应证明。赔偿请求人委托他人代理赔偿申请事项的,应当要求其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代理人为律师的,应当同时提供律师执业证及律师事务所介绍函。(三)证明原案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四)证明原案处理情况的法律文书。(五)证明侵权行为造成损害及其程度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材料。(六)赔偿请求人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三、请求赔偿时效为二年,自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

四、人民检察院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收到人民检察院作出的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十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

 

 

  编辑:茆文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