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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应知应会知识
2019-03-29 13:51:00  来源:金湖县人民检察院

  1、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什么时候开始?

  2018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决定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1月23日,中央政法委召开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电视电话会议,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始。

  2、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总蓝图”是什么?

  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自2018年1月开始,至2020年底结束,为期3年。

  2018年:治标。启动,打掉一批涉黑涉恶组织,惩处一批黑恶势力“保护伞”,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突出问题得到有效遏制。

  2019年:治根。攻坚,对已侦破的案件循线深挖、逐一见底,使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明显提升。

  2020年:治本。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取得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压倒性胜利。

  3、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⑴坚持党的领导、发挥政治优势;

  ⑵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紧紧依靠群众;

  ⑶坚持综合治理、齐抓共管;

  ⑷坚持依法严惩、打早打小;

  ⑸坚持标本兼治、源头治理。

  4、中共中央、国务院部署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背景是什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5、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意义是什么?

  专项斗争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站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进入历史交汇期的高度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事关“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实现,事关人心向背、治乱兴衰,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党和国家长治久安、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密切相关。

  6、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目标任务是什么?

  通过3年的不懈努力,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特别是农村涉黑涉恶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城乡结合部等涉黑涉恶治安乱点得到全面整治,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管理得到明显加强,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明显提升;黑恶势力“保护伞”得以铲除,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的环境明显优化;基层社会治理能力明显提升,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防范打击长效机制更加健全,扫黑除恶工作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进一步提高,做到“黑恶必除、除恶务尽”。

  7、联合发布《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通告》是哪几个部门?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

  8、“扫黑”与“打黑”有什么区别?

  “打黑”更多是从社会治安角度出发,强调点对点打击黑恶势力犯罪。“扫黑”是从夯实党的执政根基、巩固执政基础、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角度,在更大范围内,更全面、更深入地扫除黑恶势力,不但要打击犯罪,还要打击违法行为。“扫黑”更加重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齐抓共管。

  9、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中“四个重点突出”分别是什么?

  突出重点地区、突出重点行业、突出重点领域和突出重点打击。

  10、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重点打击对象具体包括哪些?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指出,重点打击十二种黑恶势力:

  ⑴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⑵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⑶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⑷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⑸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⑹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⑺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⑻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⑼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⑽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

  ⑾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⑿坚决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

  11、农村地区打击重点是什么?

  重点打击把持或侵害基层政权组织的“问题村官”,破坏影响基层选举,以暴力威胁或其他不法手段欺压百姓、危害一方的农村黑恶痞霸势力。

  12、城市城区打击重点是什么?

  重点打击以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调查公司、咨询公司等为掩护发放高利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以及专门受雇他人从事“造势摆场”、“摆平事端”的“地下出警队”或“黑保安公司”。

  13、城乡结合部打击重点是什么?

  重点打击以“抢占地盘”为特征的,以暴力或胁迫手段排挤对手,垄断经营,攫取非法利益的黑恶势力,如建筑领域的阻挠施工、封门堵路、强揽供料的“沙霸”、“砖霸”等。

  14、各农贸市场打击重点是什么?

  重点打击欺行霸市、扰乱经营秩序的“菜霸”、“市霸”等。

  15、各行业场所打击重点是什么?

  重点打击充当赌场、娱乐场所“靠山”、“保护伞”,收取“保护费”,扰乱医院、学校周边秩序的黑恶势力等。

  16、《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督导工作方案》的“六个围绕、六个重点”分别是什么?

  ⑴围绕政治站位,重点督导党委和政府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指示和中央决策部署情况,贯彻落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总体要求和实施步骤情况,专项斗争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切实履行扫黑除恶重大政治责任情况;

  ⑵围绕依法严惩,重点督导扫黑、除恶、治乱的成效,特别是发动群众情况,严守法律政策界限,严格依法办案,确保涉黑涉恶问题得到根本遏制情况;

  ⑶围绕综合治理,重点督导各部门齐抓共管,相关监管部门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加强日常监管,形成强大合力、整治突出问题情况;

  ⑷围绕深挖彻查,重点督导把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和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治理党员干部涉黑涉恶问题,深挖黑恶势力背后“保护伞”情况;

  ⑸围绕组织建设,重点督导整顿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严防黑恶势力侵蚀基层政权,为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提供坚强组织保证情况;

  ⑹围绕组织领导,重点督导各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大统筹力度,层层压实责任,推动解决经费保障、技术装备、专业队伍建设等重要问题情况。

  17、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应做到哪“两个结合”?

  扫黑除恶要与反腐、基层“拍蝇”结合起来,要与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

  18、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一案三查”指什么?

  既要查办黑恶势力,又要追查黑恶势力背后的“关系网”和“保护伞”,还要倒查党委、政府的主体责任和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

  19、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两个一律”指什么?

  对涉黑涉恶案件:一律深挖其背后腐败问题;

  对黑恶势力“保护伞”:一律一查到底、绝不姑息。

  20、“扫黑除恶”中的“黑”与“恶”指的是什么?

  “黑”是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

  “恶”是指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

  21、“保护伞”查处工作的重点是什么?

  ①问题线索移交反馈制度是否落实;

  ②公安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是否相互协作;

  ③案件过问记录制度是否落实;

  ④摧毁经济基础情况。

  22、“三个不能”纪律要求具体内容是什么?

  不能片面追求战果,下达任务;不能把之前案件作为此次专项斗争战果;不能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与其他专项打击盲目结合。

  23、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需要移送的问题线索有哪些?

  ⑴纪检监察机关在执纪监督的反腐“拍蝇”过程中,发现涉黑涉恶犯罪线索及发现行业管理漏洞和问题的;

  ⑵政法机关在办理涉黑涉恶案件中,发现的涉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收受贿赂、渎职侵权等违法违纪线索,以及发现行业管理漏洞和问题的;

  ⑶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及处理信访件工作中,发现涉黑涉恶问题线索的;

  ⑷市扫黑除恶领导小组收集掌握的涉黑涉恶举报线索;

  ⑸纪检监察、政法、行政机关在执纪调查、司法活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的与涉黑涉恶有关的其他问题线索。

  24、如何做好问题线索的移送?

  问题线索的发现机关,应当在发现问题线索后7日内向有权处置的机关或有关主管部门移送相关的问题线索,并应附相关的证据材料,做好登记备案;有权处置的机关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的或者实际办案期限结束后5日内,将问题线索或案件的处理情况反馈移送机关。

  25、如何增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持续性?

  ⑴对已掌握的涉黑涉恶线索要认真核查、督办,发挥

  其最大效用;

  ⑵拓宽线索搜集渠道,把被动坐等线索变为主动查找线索,提高线索发现能力;

  ⑶按照三年目标任务,制定好阶段性安排,有步骤有重点深入推进,一仗接着一仗打,确保仗仗打胜仗。

  26、对涉黑涉恶问题突出的地区、行业、领域,可以通过哪些方式追责?

  可以通过通报、约谈、挂牌督办等方式,督促其限期整改。对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依法依纪对其第一责任人及其他相关责任人严肃追责,决不姑息。严格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对日常监管不到位,导致黑恶势力滋生蔓延的,要实行倒查,严肃问责。

  27、对群众关注度高、社会影响力大的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可以采用哪些措施确保其案件质量?

  依法采取挂牌督办、上提一级、异地管辖、指定管辖以及现场联合督导等措施。

  28、“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哪“四个特征”?

  根据《刑法》第294条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有四个方面的特征:

  ⑴组织特征: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⑵经济特征: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⑶行为特征: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⑷危害性特征: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29、“恶势力”的特征及具体表现是什么?

  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和“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具有下列情形的组织,应当认定为“恶势力”:

  ⑴组织具有一定的组织形式,人数较多(一般为3人或3人以上)有相对明确的组织者或者首要分子,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⑵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多次(一般为5起或5起以上)以暴力、威胁、干扰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组织容留妇女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具有一定的公开性和暴力性;

  ⑶严重扰乱一定区域或行业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⑷一般无合法经济来源,经济实力较弱,保护伞和关系网不明确,层次较低。

  30、什么是黑恶势力“保护伞”?

  “保护伞”主要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手中权力,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或包庇、纵容黑恶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惩处等行为。

  31、“软暴力”如何界定?

  “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明确,“黑恶势力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有组织地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破坏经济秩序、社会秩序,构成犯罪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处理。”这里的“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就是软暴力。

  32、什么是“套路贷”?

  “套路贷”的“借款”是被告人侵吞被害人财产的借口,所以“套路贷”是以“借款”为名行非法占有被害人财务之实。而高利贷出借人希望借款人按约定支付高额利息并返还本金,目的是为了获取高额利息。“套路贷”假借民间借贷之实,通过“虚增债务”、“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转账平账”、“虚假诉讼”等手段,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

  33、黑恶势力是如何发展演变的?

  实践中,黑恶势力发展一般有一个演变过程:恶势力犯罪团伙→恶势力犯罪集团→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

  34、纪检监察机关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重点查处的3类问题指的是什么?

  ⑴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党员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腐败问题;

  ⑵党员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问题;

  ⑶地方党委和政府、政法机关、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不力问题。

  35、“村霸”问题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哪5个?

  ⑴干扰基层政权,通过“拳头”、欺骗、贿选等手段插手基层选举,争当村干部或扶植代理人,插手基层公共事务;

  ⑵欺压村民百姓,强拿硬要、随意殴打、寻衅滋事,甚至雇黑佣黑形成帮派势力;

  ⑶破坏经营秩序,在土地流转、矿产开采、工程建设、客货运营等过程中暴力打压竞争对手;

  ⑷侵占集体资产,非法侵占、骗取国家项目资金,非法占有集体土地、矿产资源;

  ⑸农村宗族势力依仗人多势众,恃强凌弱、横行霸道、危害一方。

  36、打击黑恶犯罪的长效机制更加健全完善的标准是什么?

  做到“两个不发生”,即:不发生因黑恶势力逞强争斗、争抢地盘导致群死群伤案件,不发生黑恶势力持枪大规模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恶性案件;实现“一降两升”,即:涉黑涉恶举报数量大幅下降,人民群众安全感明显上升,人民群众满意度大幅上升。

  37、中纪委印发《关于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强化监督执纪问责的意见》强调重点查处哪三类问题?

  ⑴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党员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腐败问题;

  ⑵党员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问题;

  ⑶地方党委和政府、政法机关、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不力的问题。

  38、公检法三部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应当遵循的规定有哪些?

  《刑法》《刑事诉讼法》、2012年印发的《关于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年印发的《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简称2018年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简称《2009年座谈会纪要》)、2015年印发的《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简称《2015年座谈会纪要》、2018年江苏省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印发法人《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座谈会纪要》、2018年省院印发的《江苏省检察机关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重点问题的审查指引》、2018年市公检法印发的《关于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

  39、对涉黑涉恶问题突出的地区、行业、领域,可以通过哪些方式追责?

  可以通过通报、约谈、挂牌督办等方式,督促其限期整改。对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依法依纪对其第一责任人及其他相关责任人严肃追责,决不姑息。严格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对日常监管不到位,导致黑恶势力滋生蔓延的,要实行倒查,严肃问责。

  40、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对个人问责情形有哪些?

  ⑴在任期内因领导不力或摸排不仔细,工作不落实,应摸排或未摸排甚至隐瞒包庇,致使辖区内黑恶势力得不到有效打击,被上级机关挂牌督办的;

  ⑵为涉黑涉恶案件当事人说情,干扰、阻挠办案的;

  ⑶因泄密等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或案件发展受影响的;

  ⑷私自通过互联网和微信、微博等通讯媒介发布与涉黑涉恶案件相关的文字、图片、视频等。

  编辑:孙维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