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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补缴税款后
2017-11-23 16:49:00  来源:

提示经营风险

服务企业发展

 

企业补缴税款后

不再追究企业逃税罪刑事责任

【案情简介】2016年,金湖县国税局对金湖县A公司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发现A公司免费出租厂房给关联企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因无营业税应税劳务,却取得了与企业实际业务不符的劳务发票,原始凭证与实际业务不符,应调增应纳所得税7639451.82元。

【处理情况】金湖县国税局要求该企业调增7739451.82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160917.77元,滞纳金162942.56元,共计补缴税款1323860.33元。A公司在收到金湖县国税局补增税额补缴通知后,分两次全部补缴完毕。

【风险提示】

1、企业漏税的,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2、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免费出租厂房给关联企业,需调增所得税。

3、企业开具劳务发票需要存在营业税应税劳务。

  编辑:孙维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