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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荷说法|“倚风作邪”称有病 寻衅滋事被判刑
2020-08-26 10:20:00  来源:金湖检察院

  利用患精神病为借口,多次到他人办公室及住处,随意殴打他人和任意毁损财物,造成恶劣影响,在取保候审期间仍不思悔改;在浴室无事生非,持凶器随意辱骂他人、损毁他人财物,扰乱营业秩序。日前,经金湖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沈某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家住金湖县黎城街道的沈某,今年26岁,觉得自己持有残疾人证(精神残疾二级),国家法律拿他没办法,经常利用患精神病的借口,到处惹是生非。

  2018年2月2日,沈某为索要张某所欠款项,多次借着讨要债务的名义,到张某母亲的办公室和住处闹事。在张某母亲与其沟通,让其通过合法途径找其儿子索要欠款后,生气的沈某便动起了手,殴打张某母亲,损毁其使用的电脑显示器、打印机等物品。

  后沈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取保候审。但沈某并未因此而有所收敛,依旧仗着自己有残疾人证,惹是生非。在取保候审期间,沈某在金湖县某浴室洗浴时,又因纠缠女技师而发生口角,并掏出匕首辱骂、恐吓浴室工作人员,将浴室吧台上的电脑显示屏等物品推倒在地,故意损坏,在被民警带离后又返回该浴室,在浴区随地大便,扰乱浴室的正常营业秩序。

  几次三番,沈某“倚风作邪”多次掏出残疾人证,并以自己“即使杀人也不负法律责任”等言语威胁恐吓被害人,在社会上造成较为恶劣的影响。沈某归案后能详细讲述几次作案经过,思路清晰,动机现实,具有辨认和控制能力,不同于受疾病影响导致无法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情形。

  司法机关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认为被告人沈某作案时无精神病,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在法庭上,沈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对审查认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检察官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编辑:孙维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