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经金湖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金湖县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冀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7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金湖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冀某某非法经营案一审判决
2021-05-31 14:46:00 来源:
编辑:孙维健
日前,经金湖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金湖县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冀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7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