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4日下午,金湖县人民检察院利用远程视频系统,实现远程开庭,出庭支持公诉一起盗窃案件。
开庭审理期间,公诉人、法官、被告人分别在检察院、法院、看守所,实现“无接触”开庭。整个过程秩序井然,示证、质证规范有序,被告人充分发表意见,法官当庭宣判,认定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整个庭审活动未受到空间距离和疫情防控的影响,达到了预期的庭审效果。
本次庭审在充分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前提下,消除了出庭人员病毒感染的风险,同时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庭审效率,推动了疫情防控期间司法办案工作的正常高效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