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湖县院强化履行公益保护职能,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淮安市生态环境局与赔偿义务人淮安宏纬塑料加工有限公司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
该案由生态环境部筛选发现,并由中央环保督察组交办。金湖县院获悉该公益诉讼线索后,与县生态环境局对接联系,举行座谈,研习案例,探讨案情。经三方磋商,赔偿义务人淮安宏纬塑料加工有限公司认识到排放超标废水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对周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愿意赔偿因此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
2021年12月22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淮安市生态环境局、赔偿义务人淮安宏纬塑料加工有限公司以及见证方金湖县人民检察院在淮安市金湖生态环境局召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签约会,三方正式签订《淮安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书》,赔偿义务人当场缴纳22000元生态环境修复资金,用于修复受损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