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7日下午,由金湖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高某某故意伤害案,在金湖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周海波出庭支持公诉。
庭审过程中,周海波检察长宣读了起诉书,依法对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犯罪情节等进行了针对性讯问,并就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展开充分论证,在发表公诉意见时,周检围绕被告人故意伤害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应吸取的教训开展法庭教育。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等均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案件将择期宣判。
检察长带头办案,是金湖县人民检察院常态化落实院领导带头办案的具体实践,也是践行“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理念的生动体现。下一步,金湖县院将持续发挥院领导带头办案的示范引领作用,带动全院检察队伍业务能力提升,做优新时代检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