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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发挥检察官公共利益代表人作用
2018-09-17 15:24:00  来源:
  来源:检察日报

2018年海峡两岸检察制度研讨会在福州举行,与会代表热议——

充分发挥检察官公共利益代表人作用

金园园

  9月4日,2018年海峡两岸检察制度研讨会在福建省福州市举行,会议由福建省检察官协会、厦门大学法学院、海峡两岸检察制度研究中心主办。来自海峡两岸的司法实务代表与专家学者齐聚一堂,围绕检察职能之设定与完善、检察官公共利益代表人之角色与实践等议题进行了深入交流和探讨。

  检察职能设置与完善

  两岸检察制度同源而分流,对两岸检察职能进行比较,分析其发展路径、职能配置以及履职方式,对完善检察职能、深化两岸司法改革、促进交流合作具有重要意义。台湾“海峡两岸法律交流协会”会员越方如认为,台湾地区传统检察职能的主要内容是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公诉,并监督以及执行法院判决,重在惩治、监督方面。但随着时代发展以及科技进步,检察职能具有以下发展变化:一是检察机关监督法院判决的方式由静态转变为动态的法庭公诉;二是在刑事执行层面,检察机关越来越重视查扣犯罪所得、执行缓起诉处分、短期刑易服社会劳动、监督监所执行情况、更生保护;三是强化检察机关的保护、教育、预防等职能,如加强法治教育与被害人保护等。福建省检察官协会顾问霍敏分析认为,当前两岸检察职能在很多方面都在进行改革和调整。比如,大陆检察机关在进行人民监督员与检务公开制度改革,台湾地区进行的检察审查会与“司法”阳光透明计划改革。大陆检察机关坚持以检察职能专业化为举措,聚焦公诉权改革、抗诉权优化以及诉权组织保障;台湾地区则强化司法官属性和适应职能调整改革。均认识到科技强检的工具属性,并在提高检察职能履行效率、提升履职效果的目标体系下加以规划和推进。

  当前,大陆监察体制改革和司法体制改革叠加推进,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转型发展成为面临的重大时代课题。福建省检察官协会理事李航提出,大陆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承担监督法律运行、维护法制统一之重责;检察职能辐射领域宽广,法律监督几乎在法律运行的各个环节皆有体现,且主要通过督促被监督者履职实现监督功能。当前,大陆通过修法确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职能,新增督促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政行为的职能等,这些职能的运行与原有的检察建议、纠正违法以及侦查监督中的监督立(撤)案、审判监督中的抗诉等方式,形成了效力递进的监督权能综合配套体系,很大程度上增加了监督刚性。厦门大学教授、海峡两岸检察制度研究中心主任朱福惠认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检察机关作为审查起诉职务犯罪的主体,对追诉工作程序进行优化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应优化检察机关协助与配合职务犯罪调查工作程序,具体包括优化案件线索移送和协助工作程序,以及提前介入程序;另一方面,应优化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工作程序,处理好与监察机关的工作衔接。

  检察官公共利益代表人角色与实践

  检察机关在现代各国或地区多被视为守护公共利益的最后屏障,履行维护国家和公共利益的重要职责。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胡卫列认为,以检察官作为公共利益代表人之角色是大陆依法治国背景下的重大战略举措,检察机关运用司法监督的手段和力量推动政府依法行政,成为新时期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台湾“检察官协会”会员陈孟黎认为,检察官在现代社会中,既以强而有力的形象,展现打击犯罪的决心与效能,又以柔性的司法关怀,展现济弱扶倾的仁慈与胸襟,有安定人心、弥平纷争之功能。比如,面对具有特殊性、会对社会产生重大危机之案件,检察官在权力分立体系下是最能发挥统合联系的组织,能动员组织或辅以创新作为深入追查犯罪系统性原因,甚至引起行政、立法部门对相关问题的重视并促使提出解决方案,此即检察官在单纯侦查、起诉个案外的公益性展现,亦使司法能够获得民众更高的尊敬与信赖。以台湾地区检察官扮演公益代表人之法律规范与具体实践为切入点,台湾“比较刑法学会”会员吴弘鹏认为,在刑事诉讼事项方面,检察官虽为犯罪之追诉者而处于被告之对立面,唯其负有客观性义务及法定性义务,必须综合有利不利一切事项,采取最切合法律之措施;在其他法令事项方面,凡涉及公共利益的,在最直接利害关系之当事人未为诉讼或不能为诉讼时,均赋予检察官介入之诉权。

  当前,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具体实践备受关注。以国有财产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办理为例,福建省检察官协会会员黄金娜认为,在该领域公益诉讼案件诉前程序中,面临线索的收集和调查核实难、督促履行职责的行政主体确定难、调查取证难、监督压力大等现实困境,对此应构建包括制作告知函、约谈、举行圆桌会议、发送督促令在内的递进式诉前程序,以期提高对国有财产司法保护的力度。广东省珠海市检察官协会会员何永福

  认为,现有行政公益诉讼规定过于原则,在适格的被告、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认定标准、证明责任等问题上缺乏明确的实体和程序规则。对于行政公益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具体分配,他建议行政机关应证明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的检察机关应当就被告是适格的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经过诉前程序、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等事项承担证明责任。

  当代检察职能与民众司法关切

  回应社会诉求,满足民众期待。台湾“检察官协会检察法制委员会”召集人吕丁旺介绍了台湾地区对检察官不起诉处分的监督机制,即再议制度,并从可操作性角度、强化民众的参与方面建议完善对不起诉处分的救济机制。针对两岸人员参与的电信诈骗、毒品犯罪案件高发态势,台湾“检察官协会”常务理事陈文琪认为,应通过对话协商,达到有效追诉犯罪的目的,并确立一系列处理原则,加强内部相关机关的协调联系以及两岸业务部门之间的合作与交流。福建省检察官协会常务理事叶燕培提出,在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应准确把握法律监督的目的价值,通过高质量的办案活动、良好的监督效果,充分考虑不同监督事项的具体情形,积极与执法司法机关建立良性互动关系,着力在重大问题上形成共识,在监督工作上取得配合支持,以实现双赢多赢共赢的法律监督效果。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龙宗智点评认为,司法回应社会关切的基本方法是坚持法治,应在司法领域坚持司法为民、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公开公正的司法价值,严格依法办案,同时注意办案的社会效果。此外,还必须坚持正当程序原则,加强司法公开与民众的司法参与。

  智能化检务

  随着“互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呈现日新月异的发展趋势,两岸检察机关都在积极探寻信息技术与检察工作的深度融合。立足金融检察实践,福建省检察官协会常务理事高扬捷表示,当前金融检察工作中应用大数据技术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就是数据源的隔离,包括金融机构的数据隔离、金融机构和监管部门、司法部门之间的数据隔离,以及检察机关内设机构之间的数据隔离。他认为,应打通数据调取通道,解决涉案数据信息源问题;推动设立数据共享平台,提升大数据预警能力;理顺技术协作机制,提供案件办理技术支持;整合建立金融情报机构。以台湾高等检察署毒品数据库设计为中心,台湾“检察官协会”会员王捷拓主要介绍了台湾地区办案系统信息化及犯罪数据库的建设进展。台湾“海峡两岸法律交流协会”理事王铭裕建议,在现有毒品数据库的基础上,检察机关应与各机关合作建立反毒品数据库,并逐步整合,共享成效;深化大数据研究,让无毒防护网的保护更加绵密;重点分析毒品保护人口的结构、交往情形,并立即予以警示、保护,抑制毒情扩散,等等。

  编辑:孙维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