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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睡醒≠酒醒,隔夜酒驾被查获刑
2020-10-19 14:57:00  来源:金湖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早上8点多,夏某按照老时间从家开车去上班,结果在路上突然冒出个电动三轮车,夏某一时紧张往右猛打了一把方向,嘭的一声撞上了右边修路设置的铁皮围挡板。事故发生以后,夏某没停车,继续往公司前行。等到了公司以后下车查看才发现车辆的右边后视镜和右边车身全都刮伤了,夏某感觉维修费用比较高,就同朋友孙某两人驾车又回到事故现场,拨打了保险公司电话准备理赔。11时30分左右,保险公司人员和警察一起到达了现场。按照事故处理流程,警察对夏某进行了吹气检测,谁知检测仪的数值直接显示120 mg/100ml。于是警察将夏某带到医院进行抽血,经鉴定,夏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3.1mg/100ml。

  令众人疑惑,这还没到午饭点,夏某如何已经涉嫌醉驾?仔细一询问,才知道原来前一天晚上,夏某同朋友张某、孙某等人一起在县城某饭店吃饭,饭桌上,夏某喝了四两白酒。饭局一直持续到夜里12点多,酒足饭饱后,夏某独自回到家中休息。第二天起床自我感觉还可以,便开车去上了班,接着就发生了上述的事。

  夏某就是我们常说的“隔夜醉驾”。隔夜醉驾指行为人因前一天晚上过量饮酒,第二天“酒醒后”开车仍被检测为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标准。从客观上分析,该种行为同样对道路交通安全构成危险;从主观上分析,行为人对是否饮酒以及酒后不能开车均存在认识,至于行为人自己认为已脱离醉酒状态是出于错误判断属于认识错误范畴,不影响行为人醉酒驾驶的故意。据此,2020年10月14日,金湖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对夏某的量刑建议为拘役一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编辑:孙维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