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经金湖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金湖县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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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湖检察院:召开“检察护企、检护民生”新闻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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