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淮安市人民检察院对
检察人员提醒谈话、函询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院、市院机关各部门:
《淮安市人民检察院对检察人员提醒谈话、函询的暂行办法》已经市院党组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淮安市人民检察院
淮安市人民检察院
对检察人员提醒谈话、函询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落实“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要求,进一步规范提醒谈话、函询问题线索处置方式,根据省院《江苏省检察机关对检察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办法》和市纪委《关于对市管党员领导干部谈话函询的暂行办法》,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提醒谈话”是指对检察人员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群众反映的问题,采取谈话的方式予以了解核实或者进行警示提醒并督促纠正的一项监督措施。“函询”是指通过书面形式向检察人员了解核实有关问题和情况,并要求其作出书面回复的一项监督措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检察机关工作人员。
第四条 提醒谈话、函询主要适用于: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组织纪律等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反映的问题具有一般性,属于轻微违纪行为;反映的问题过于笼统,难以查证核实;反映的问题年代久远,又没有实质内容;反映的问题需要澄清;党组认为需要进行提醒谈话和函询的其他问题。
对于反映的问题涉及方面较多、内容繁杂的线索,或者属于领导干部落实“两个责任”、履行“一岗双责”等方面存在问题需要及时提醒的,一般进行提醒谈话;对于反映的问题较为单一、内容明确具体的线索,一般进行函询。
凡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线索不适用提醒谈话、函询处置方式。
第五条 根据问题不同情形,按照落实“两个责任”的要求,提醒谈话、函询由纪检组、政治部负责实施。
第六条 提醒谈话、函询的一般程序为:
(一)提醒谈话程序
1.监察处或干部处对符合提醒谈话条件的线索提出提醒谈话建议,填写《提醒谈话函询呈批表》(附式一),并准备谈话提纲,呈报分管领导审批,被谈话人为市院部门负责人或基层院班子成员的,呈报检察长审批。
2.提醒谈话一般由纪检组长、政治部主任实施,对基层院检察长谈话由检察长实施,对基层院中层以下人员提醒谈话可委托所在院党组实施。监察处、干部处派员做好谈话记录(附式二),如需被谈话人提供相关书证的,被谈话人原则上应在谈话后15个工作日内提供。
3.监察处、干部处对被谈话人提交的相关书证应认真进行审核,对问题未讲清楚的,可再次进行谈话。
(二)函询程序
1.监察处、干部处根据线索处置规定,对符合函询条件的线索,提出函询建议,填写《提醒谈话、函询呈批表》,并准备《关于书面说明有关情况的函》(附式三)和《反映问题摘要》,呈报分管领导审批,被函询人为市院部门负责人或基层院班子成员的,呈报检察长审批。
2.被函询人在收到函询通知的15个工作日内,应当就函询问题实事求是地逐一作出书面回复,包括对问题的解释说明、具体整改措施和提供相关书证等。对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回复的,应当报经纪检监察部门或政治部同意,适当延长回复时间。
3.被函询人是基层院工作人员的,书面回复应当经所在院纪检组长或政治处主任签署意见。
4.监察处、干部处对被函询人回复的书面说明及相关书证应认真进行审核,问题未讲清楚的,可责成被函询人进一步作出书面说明。
第七条 对未经请示批准,无故不按时回复的,责令其限期回复,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对问题进行调查了解。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院党组应当要求被函询人所在检察院的检察长进行督促,或者指派有关部门直接调查了解:
(一)无故不按时回复的;
(二)两次函询后仍未说明清楚的;
(三)从回复材料中发现存在其他问题的。
第九条 市院监察处、干部处根据提醒谈话或者函询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呈报分管领导和检察长审批。
(一)被谈话、函询人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或说明的问题涉嫌构成严重违纪,可提出初核的处理意见。
(二)经提醒谈话或者函询,尚不能完全排除问题存在的可能性,在现有条件下难以进一步开展工作的,可提出暂存的处理意见。
(三)经提醒谈话或者函询,不能认定被反映问题存在,也无条件进一步开展工作的;或虽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已建议有关党组织或单位、部门作出恰当处理的,可提出了结的处理意见。符合问责条件的,可给予问责。
第十条 基层院对符合条件的问题线索,应主动开展提醒谈话和函询;对受市院委托实施的,应按要求上报相关资料;对提醒谈话和函询中发现的严重违纪问题线索,应及时上报市院纪检组、监察处。
第十一条 提醒谈话、函询中存在隐瞒、编造、回避、歪曲事实等行为的,纪检监察部门和政治部按照规定,视情节给予被谈话、函询人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对提醒谈话、函询的结果,由实施部门答复实名举报人,或按照规定及时上报交办事项的上级院或市纪委。
第十三条 提醒谈话、函询工作材料应当及时整理归档。
第十四条 检察人员接受提醒谈话、函询情况,一般应在同级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上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 在提醒谈话、函询工作中应当遵守保密纪律。对检察工作人员失密泄密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淮安市人民检察院党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式一
提醒谈话、函询呈批表
日期: 年 月 日
被反映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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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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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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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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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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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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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索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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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处置方式 |
谈话 □ |
函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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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映的主要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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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意见 |
签名: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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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领导 意见 |
签名: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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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领导 意见 |
签名: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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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处置方式为谈话的,请附《谈话提纲》;2、函询请附《关于书面说明有关问题的函》、《反映问题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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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式二
谈话记录
谈话对象 性别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文化程度 民 族
单位职务(职级)
电 话
谈话人 记录人
谈话时间 谈话地点
告知:我们是淮安市检察院的工作人员。根据《淮安市人民检察院对检察人员提醒谈话、函询的暂行办法》的要求,针对反映你的问题,向你本人了解核实有关情况。请你积极配合我们的工作并如实回答。
问:
答:
问:最后,请对反映的问题以及你本人的解释说明,向党组织作出承诺。
答:
签名:
第 页 共 页
附式三
淮安市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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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密 淮检纪函〔20××〕×号
关于书面说明有关情况的函
×××同志:
经淮安市人民检察院领导同志批准,现将反映你的有关问题摘要(见附件1)转去,请你按照《书面说明的有关要求》(见附件2)如实作出书面说明。在收到函件15个工作日内,请将说明材料报×××同志审阅签字后报市院监察处,联系人:××××,联系电话:××××。
附件:1﹒《反映问题摘要》
2﹒《书面说明的有关要求》
淮安市人民检察院纪检组
20××年×月×日
附件1
反映问题摘要
1﹒××××××××××××××××××××××××××××××××××××××××××××××××××××××××××××。
2﹒××××××××××××××××××××××××××××××××××××××××××××××××××××××××××××。
3﹒××××××××××××××××××××××××××××××××××××××××××××××××××××××××××××。
附件2
书面说明的有关要求
1﹒被反映人要如实作出说明;如今后查明未如实作出说明的,被反映人要承担相应纪律责任。
2﹒书面说明材料应由被反映人亲笔书写并签字;因故不便亲笔书写而打印的书面说明材料及附件,每页均应有本人签字,有修改处亦应签字。
3﹒基层院被反映人书面说明材料应由所在院纪检组主要负责人签字。
4﹒被反映人应在收到函件后15个工作日内,将书面说明材料(包括相关书证等材料)当面报送市检察院纪检组、监察处;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的,应及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