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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义云:“理工女”变身业务专家
2018-10-29 17:14:00  来源:
  来源:检察日报

  今年6月开始,全国基层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的业务骨干,只要登录中国检察教育培训网络学院,参加“第二期侦查监督业务专题研修班”,就会碰到一门必修课程《毒品犯罪的几个实务难点》。

  这门课程的制作者,就是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检察院刑事检察二部副主任王义云。大家都说,再复杂疑难的案子在王义云面前都会迎刃而解。

  准确定性获省院肯定

  2017年底,王义云接手一起案件时,着实被吓了一跳:差不多和办公桌齐平的卷宗,仅是整理证人证言就花了5天时间。

  案情大致是:2013年5月起,童某、韩某等人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依托网络交易平台,在国内推广外汇投资项目。

  他们宣称该网络交易平台系受境外监管的合法机构,投资者通过平台操作获取收益:一是每月的静态收益;二是投资者以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客户按照层级获取佣金。该平台累计吸纳投资人数3000余人,非法经营人民币8亿余元。

  该案涉及网络、外汇,如何在境外证据无法提取的情况下,完善境内客观证据,成为厘清案情和定性的关键。

  本科为计算机专业的王义云在引导侦查过程中列出详细的提纲,建议公安机关奔赴香港、上海等地的公司或办事处,固定后台电子证据。此后,王义云又建议公安机关扩大对买卖外汇当事人的抽样取证范围,进一步夯实言词证据。

  在对案件定性时,大家颇有争议。有人认为涉嫌集资诈骗,王义云说:“资金的确是在炒外汇,不能认定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因此不是诈骗。”有人认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王义云说:“本案不具备传销组织‘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的核心特征,很多投资人只单纯投资同样可以获得返利。”

  最终,韩某、童某被定性为涉嫌非法经营罪并被批准逮捕,案件的准确定性得到了江苏省检察院的肯定。

  不批捕案件更需智慧

  在王义云看来,比起批捕案件,很多时候,不捕,更考量检察官的业务水准和综合能力。

  2016年底,金某涉嫌职务侵占罪的卷宗摆在了王义云的案头。公安机关调查发现,2013年11月,金某以1.72亿元收购了原属于林某的房产公司,林某预留30%股份。双方约定所有经营由金某自行承担风险,林某只收取固定利润。在运营期间,金某虚列借款本金作账计算利息,林某报案。

  看似事实清楚,但王义云细致阅卷之后分析认为,本案中,林某虽然预留30%股权,但约定“不承担风险责任,收取固定利润”,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这种行为实为借贷。并且,在该公司后来增资过程中,林某并未出资,这也和股东法定义务相悖。因此,该公司实质上是金某一人实际持有和控制。

  而一人公司负责人是否可以构成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在学界和实践中都是有争议的。具体到该案,是典型的刑事民事交叉案件,应该慎用刑事手段予以调整。且该房地产公司正在开发建设一个楼盘,如果批捕,将导致很多买房群众利益受损。

  最终,王义云作出了不批捕决定,理由是作为一人公司股东,金某固然违反财务管理制度,但客观上未直接将公司财产据为己有,也未对其他债权人造成损害。公安机关对此表示认可,金某和林某后来也顺利达成和解,使该案办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得益彰。

  “理工女”成为“王老师”

  王义云是一个“理工女”,她的第一个岗位是检察技术,工作之余学习法条研习案例,几个笔记本写得满满当当。同事聚餐时,针对一个案子闲聊,大家惊讶于这个技术岗的新人剖析得头头是道,这都为王义云走上办案一线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2017年3月,江苏省检察院组织全省检察业务骨干人才,编写检察官实训教材。实训教材兼具理论高度和实践深度,对于编者的理论功底、实务经验和写作能力都有较高的要求,王义云就是其中之一。

  在编写“重大恶性案件审查逮捕”章节过程中,她特别注重实务性和逻辑性,“尽量让大家一眼能看懂,又能作为办案参考”。譬如在有着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中,除了提前介入、准确定性、捕诉衔接外,还要注意检察机关多渠道的及时发声,“这不是为了蹭热度,而是公开的义务、有力的震慑”。

  现在,这章节8000多字的“重大恶性案件审查逮捕”教材,是很多同行办理扫黑除恶等大要案的案头参考。

  2017年底,王义云的《毒品犯罪的几个实务难点》在江苏省检察院精品课程现场演示中获奖,入围“十佳”,评委们认为该课程“条理清晰、内容丰富、释法充分、参考价值高”。最后,该课程被推荐为最高检“第二期侦查监督业务专题研修班”必修课。(卢志坚杨占厂)

  编辑:孙维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