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标准素质品格是司法官的“硬杠杠”
——《伦敦司法伦理宣言》浅释
李海玲 高一飞
《伦敦宣言》除了传统意义上的司法伦理要求外,更加强调了自由裁量权、尊重与倾听能力、称职与透明度等伦理标准应当成为司法官的共同价值观。
欧洲司法委员会联盟大会于2010年6月2日至4日在伦敦召开,大会通过《伦敦司法伦理宣言》(2010)(LondonDeclaration2010onJudicialEthics),简称为《伦敦宣言》。根据《伦敦宣言》,欧洲的司法伦理准则分为两大部分,包括八个方面的基本价值观和七个方面的智慧和能力。
第一部分解决的问题是社会和公民期望司法官能做什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品格。司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应保持良好的品行。该原则有两项责任:廉洁和荣誉。
2.公正无私。在执行司法职责时,司法官不得有任何偏私或偏见。在本人或者相关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时,或者在旁观者看来,司法官不能公正审理案件时,司法官应当主动回避。
3.保留权利和自由裁量权。为了使自由裁量权能够公正行使,司法官应避免对其判决作出任何评论,即使是受到媒体或学术评论家的批评,即使在上诉过程中他作的判决被推翻。他发表意见的方式只能是判决书的说理。当然,司法官还是可以解释其法律规则及其程序。
4.尽责。司法官要在合理时间内作出符合司法事项的处理和判断,并确保判决的质量。司法官应加强培训以避免因其不专业而导致诉讼拖延。
5.尊重他人意见和倾听能力。尊重可被理解为司法官面对公众地位和尊严的态度。倾听可被理解为司法官面对当事人及其律师提出的事实阐述和技术推理的态度。在工作中,法官应考虑并关注和案件有关的所有诉求,用心倾听审判各方当事人及其代表的诉求。
6.平等对待。平等对待要求司法官承认每个个体的唯一性并平等对待,要确保各方都能被聆讯、理解并受到尊重。司法官应确保任何人不会认为自己被忽视或受到鄙视。
7.称职。司法官应当考虑到每个案件的特殊性,包括新的和未知方面的因素并在适当时间内予以处理。司法官也可以用其说服力解决冲突;如果有必要的话,司法官的工作可以是社区工作的一部分。
8.透明度。司法程序中司法信息公开,有利于获得社会认可。公众平等获取民事和刑事诉讼信息提高了透明度,也增强了社会公信力。
第二部分为司法者应当具有的智慧和能力。由于审判行为的复杂性,要求司法官具有很多美德或品质才能实现正义,特别是处理复杂情况的工作态度和能力。
1.智慧。司法官通过对现实和法律的了解,通过其合理、公正和谨慎的行为,展示其智慧。在履行司法职责时不能胆怯或退缩,司法官在适用法律判决案件时应具有创造性,包括那些不是由现行法律解决的案件。由于法律可能落后于社会的发展,法官在运用技术时需要司法智慧。
2.忠诚。司法官应该忠诚于司法工作。司法官忠诚不能超越法律授予的应有权力。
3.人性。司法官与律师、行政人员、当事人等沟通时,均应表示尊重。人性包括司法官对案件的敏感度,在对事实和判决作出评估时,司法官会在同情、怜悯、仁慈、惩罚之间作出权衡。这样适用法律,才被视为是合法、公平的。
4.勇敢。勇敢和独立可能让司法官不得人心和身感寂寞。随着社会的发展,司法官必须在身体和道德方面展示其勇敢:执行特定程序;应对各种压力,如政治、社会和公众舆论以及来自媒体和特权阶级方面的压力;迎接现代社会新问题的挑战。
5.严谨和审慎。严谨要求司法官在法律诉讼期间表现得体、礼貌、没有严肃过度、也有适当幽默。然而,在执业时保持审慎的态度并不排除社区实践中的灵活性。行事谨慎的司法官会以合理方式将其法律知识和案件特殊性结合起来。
6.工作能力。司法官需要培养其司法技能并保持高质量工作;如果是与团队工作,司法官应考虑同事的观点并培养他们的团队合作技能;司法官可以通过参与法院管理培养其管理技能。
7.倾听和沟通能力。司法官在诉讼的各个阶段都应认真倾听当事人的诉求。这不仅意味着真正的敞开心扉,也意味着自己的能力能够接受挑战和考验。倾听应当是中立的、有距离的,谦逊、人道而又冷静。司法官判决中也应当具有良好的表达能力(无论书面或口头),确保其判决是可理解的,应当说明判决理由,以使相关人员能够以理解的方式作出判决的逻辑推理。
《伦敦宣言》除了传统意义上的司法伦理要求外,更加强调了自由裁量权、尊重与倾听能力、称职与透明度等伦理标准应当成为司法官的共同价值观。而在其工作要求方面,也提出了智慧、人性、勇敢、严谨和审慎、工作能力和倾听能力以及有效沟通能力等新的内容。数量由原来的6个扩大到了16个,更多强调现代社会司法的复杂性和社会性给司法官司法能力带来的挑战。
(作者单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