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金湖县年轻企业家黄某作为担保人之一,为朋友吴某以经营需要为名向董某借款180万元提供担保(借条中未注明实际出借人董某)。吴某 “跑路”后,黄某替吴某全部偿债后索回原《借条》。本可自己通过法律途径向义务人追偿,但急于挽回公司流动资金损失的黄某却想走“捷径”,经朋友介绍找到专替人索债的修某。起初修某答应无偿帮忙只需解决一点交通费,认为遇上“好人”的黄某便将《借条》原件交给修某。此后,修某不断加码索要巨额好处费。深感上当的黄某决定索回《借条》,修某总是推诿不还。随即修某自己当起原告,利用吴某可能无法出庭,且《借条》未注明出借人,只将吴某诉至法院,巧妙避开担保人黄某,从而“依法”获得对吴某的200万元债权。
得知判决结果,无法接受这一事实的黄某来到检察机关申诉。检察机关审查后以修某与原借条无直接利害关系,不具备适格的原告身份建议原审法院再审。目前,原审法院采纳再审建议并决定纠正原审判决,黄某的“麻烦”终于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