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新闻
放大镜
莫名“黑锅”谁之过
2019-02-26 09:05:00  来源:金湖县人民检察院

  2018年8月的一天,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居民张某打工劳累了一天,拖着疲倦回家路过小区传达室,保安突然叫住他,说有个快递需要他签收一下,当他拆开快递打开一看是一份《金湖县法院执行通知书、风险告知书等法律文书材料》,一向老实本分的张某,已经年过半百,从来没犯过什么错误,哪里来的法律文书材料,他看着一摞材料百思不得其解。为了确保万无一失,老张还特地到当地派出所咨询了片区民警,在得到可能是诈骗信息的回复后,老张彻底放宽了心,没有理会。

  过了大半个月,由于老张签收了法院邮寄送达的执行阶段相关法律文书,而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法院对张某的银行存款7万余元进行了扣划,执行交付给了某公司。

  一头雾水的张某,莫名其妙地成了被告,还被外地法院把钱给扣了,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于是,张某来到金湖法院诉讼服务大厅了解情况,在没有得到具体解决意见后,他来到金湖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

  2018年8月26日,刚一上班,“检察官,请你们为我做主啊,我从来没跟人红过脸、打过官司,凭什么扣我的钱?”老张满脸愁容对接待他的该县检察院民行科负责同志说道。

  检察机关在介入监督后,第一时间询问申诉人老张了解案件情况,并通过调取申诉人老张户籍所在地所有在世同名人员户籍信息登记表、调阅法院卷宗材料、询问原告法定代表人、进行人员辨认等调查核实手段,彻底查清案件来龙去脉。

  通过检察官调查原来这是一起乌龙案件。因为同名同姓同址,原告错误的将“案外人”张祥列为被告,法院在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未果的情况下,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导致老张未做答辩,被缺席判决,并将老张银行存款7万余元执行给原告。检察机关充分搜集证据材料后,向法院提出再审及暂缓执行检察建议,获法院采纳支持。

  原来2010年-2017年,金湖县A公司与高淳区B公司之间存在水泥砖买卖合同关系,为方便业务开展,B公司向A公司派驻一名业务员张某,代表B公司,全权负责与A公司业务事宜。巧合的是,业务员张某与“案外人”张祥同名同姓,户籍地址也都是南京市高淳区某镇。

  起初,双方钱货两讫,业务往来非常顺利。业务员张某负责收货,装货,并在A公司提供的发货单上代表B公司签字确认。到2017年,由于B公司资金链紧张,导致迟延付款,后经A公司多次催账,B公司一直没有付清剩余水泥砖货款13.4万元。

  因多次向B公司业务员张某讨要货款未果,A公司法定代表人纪某决定委托律师,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此事。

  由于纪某一直都是与B公司业务员张某联系,而对B公司具体负责人员、通讯地址、联系方式等都一无所知。而如果不向法院提供B公司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的话,法院是不会立案受理的,起诉也将面临夭折。

  A公司委托的律师为了做成这单生意,也是绞尽脑汁,想方设法寻找B公司信息未果,却意外寻获与业务员张某同名同姓的老张的户籍信息。面对意外收获,律师动起了脑筋,心想反正收货单上是业务员张某的签字,干脆直接起诉张某得了。

  案子到了法院,法院根据律师提供的地址向被告“张某”邮寄送达诉讼文书材料未果,便改用公告送达。公告送达是履行法定程序之需,实质上能否起到送达的作用还有待商榷。在这种情况下,老张没能通过公告获悉自己被起诉事宜,自然也就无法做出答辩。由于老张未在法定期限内做出答辩,法院依法做出缺席判决,支持A公司诉求,判决“张某”限期支付A公司所欠水泥砖货款13.4万元。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再次向“张某”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风险告知书等法律文书材料。于是就出现文章开头一幕。

  办案检察官认为,该案系原告提供错误被告信息所致,根据现有调查证据,足以证明该案事实认定错误,经金湖检察院检委会讨论决定后,依法向金湖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

  鉴于该案执行程序进一步深入推进,甚至执行终结,将极大提升案件执行回转难度,增加申诉人诉累,基于此,金湖检察院同时向县法院发出了暂缓执行检察建议。

  金湖检察院在作出监督决定后,依法向申诉人老张送达了案件办理结果通知书。

  法院在收到检察机关发出的两份检察建议后,第一时间找到双方当事人,在核实案件情况后,依法裁定该案再审,并经审委会讨论决定,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同时启动执行回转程序,为申诉人老张挽回7万余元经济损失,并促成双方达成和解,A公司向申诉人老张支付5000元经济补偿。另外,针对该案执行依据的生效裁判文书,法院启动再审程序,经合议庭审理,裁定准许原告金湖A公司撤回起诉。该案至此终结,取得圆满结果。

  检察官建议:

  当发现自己成为“背锅侠”时,不要惊慌,可向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申请法律救济,检察机关会还你一个清白。另外与他人发生纠纷,决定起诉时,一定要确定适格的被告,否则会增加双方诉累,浪费有限的审判资源,还可能给自身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损人亦不利己。

  编辑:孙维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