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9日下午,金湖县院专职委员吴中秋及案件承办检察官丁玉中深入企业,对民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刘某某危险驾驶一案不起诉进行公开宣告。
宣告会上,承办检察官重点介绍了基本案情,从事实和法律层面详细阐述了不起诉理由,并对犯罪嫌疑人刘某某进行了法制教育。犯罪嫌疑人刘某某表示已深刻认识行为的违法性,真正汲取教训,其作为企业负责人,以后会带头引领企业员工遵法守法,争取为地方经济发展做更大贡献。
宣告会还邀请了该企业工会主席、副总经理等人,检察官向该企业了发放了金湖县院制作的“拒绝酒驾”宣传册,希望在企业能够形成强有力的舆论氛围,引导企业员工正确认识醉酒驾驶的社会危害性。
公开宣布会至此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