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17日,金湖县人民检察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街道代表、侦查人员、值班律师等人对臧某某危险驾驶罪一案召开拟作不起诉公开听证会。
听证会上,金湖县院检察长周海波作为案件承办人就该案法律适用、拟作不起诉决定理由等情况向听证员作了详细说明。
在充分了解案情、提问评议后,听证代表们认为,案件嫌疑人血液中酒精含量相对较低,无其他交通违章行为且具有自首情节,检察机关对臧某某作不起诉决定,充分彰显了对犯罪嫌疑人的司法关怀,为其争取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同时帮助提升法律意识,对国家法律心存敬畏之心。本次公开听证得到了听证代表们的一致认可和肯定。
通过公开听证的方式审查案件,充分听取听证员的意见,既是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办案理念及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的活动要求,也有利于增强司法公信力和透明度,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的检察服务。
申诉事由:案件嫌疑人血液中酒精含量相对较低,无其他交通违章行为且具有自首情节。
审查处理意见:作不起诉决定
第三方听证情况:本次公开听证得到了听证代表们的一致认可和肯定。通过公开听证的方式审查案件,充分听取听证员的意见,既是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办案理念及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的活动要求,也有利于增强司法公信力和透明度,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的检察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