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之夭夭,灼灼其华”;“昔我往矣,杨柳依依”……这些美好诗句,来自《诗经》。《诗经》是我国第一部诗歌总集,汇集了西周初年至春秋中期的诗歌305篇。《诗经》反映了先秦特别是西周初年人们的生活环境、劳动生产等方方面面,也体现了先民们追求“天人合一”的环境意识。孔子曾评价,学诗可以“多识于鸟兽草木之名”,有学者统计《诗经》共记载动植物252种,其中植物143种、动物109种,从这一侧面也可以看出《诗经》对自然生态的关注。
1.
坎坎伐檀兮,置之河之干兮。河水清且涟猗。不稼不穑,胡取禾三百廛兮?不狩不猎,胡瞻尔庭有县貆兮?彼君子兮,不素餐兮……
——《诗经·国风·魏风》
《伐檀》是一首伐木者之歌,工匠们在河边伐木,为当老爷的造车,他们边伐木边唱起了歌。全诗三章,每章分两层,第一层以伐木起兴,引起下文第二层,讽刺剥削者不劳而获。《诗经》中描写伐树的诗歌还有《豳风·伐柯》《小雅·伐木》等。但是这种砍伐树木并不是任意而为,也是受到法律、法令约束的,特别是《礼记》《周礼》中有大量关于生态保护的制度和法令。
我国先民们很早就认识到了应合理利用与保护自然资源,也发现森林资源在调节气候、防风固沙以及遏制水、旱灾害方面的作用,提出了一系列保护森林的措施,并颁布了被学者称为的“我国最早的森林保护法”——夏朝的《禹禁》。《禹禁》规定:“春三月山林不登斧,以成草木之长。”在禁的同时,还强调伐之以时。《周礼·山虞》载:“令万民时斩材,有期日。”关于何时可以砍伐林木,一般多在深秋以后。《礼记·王制》载:“草木零落,然后入山林。”
同时对砍伐树木的品种也有较详细的规定,《周礼·山虞》载:“仲冬斩阳木,仲夏斩阴木。”《礼记·月令》对于具体何时可以伐木甚至伐木的种类都有具体规定,季秋之月,“草木黄落,乃伐薪为炭”;仲冬之月,“日至短,则伐木,取竹箭”。还有尺寸的规定,《礼记·王制》载:“五谷不时,果实未孰,不粥于市;木不中伐,不粥于市。”所谓“不中伐”指“小而未成材”的林木。周朝不仅对于林木保护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而且对于不按规定而采伐的,均视为盗伐林木,要受到处罚。《周礼·山虞》载:“凡窃木者,有刑罚。”
先秦时期的立法并不十分严谨,有时还将战时规定作为法律标准。据西汉刘向《说苑·指武篇》载:“文王将欲伐崇,先宣言曰……令毋杀人,毋坏室,毋填井,毋伐树木,毋动六畜,有不如令者,死无赦。”对于周文王的这篇《伐崇令》,有人称之为世界上最早的环保法,也是最严的环保法。当然,这个法令只是由于战时需要而设置的临时刑事法令,“毋伐树木”只是其中一项规定。周朝对私自砍伐封禁山林者予以严酷的刑罚,春秋时期《管子·地数》载:“由动封山者,罪死而不赦。有犯令者,左足入,左足断;右足入,右足断。”
《诗经》中也有许多关于植树的诗篇,如《小雅·鹤鸣》“乐彼之园,爰有树檀”;《小雅·巧言》“荏染柔木,君子树之”;以及《郑风·将种子》“无逾我里,无折我树杞;无逾我墙,无折我树桑;无逾我园,无折我树檀”。据《逸周书·大聚》记载,周公教导百姓:“不可树谷者,树以林木。春发枯槁,夏发叶荣,秋发实蔬,冬发蒸丞,以匡穷困。”提倡百姓在不宜种植农作物的地方种植树木。
2.
鱼丽于罶,鲿鲨。君子有酒,旨且多……物其多矣,维其嘉矣……
——《诗经·小雅·鱼丽》
“罶”指捕鱼的竹笼,口大颈狭,腹宽而长。“鱼丽于罶”即是鱼在网笼中跳动。《鱼丽》是一首贵族宴请宾客的诗,这显然是一场豪华盛宴,鱼丰酒美,仅鱼类就有鲿、鲨、鲂、鳢、鰋、鲤等,大致相当于今天的黄鱼、泥鳅、鳊鱼、黑鱼、鲇鱼、鲤鱼。本诗中“维其嘉矣”“维其时矣”,体现了周人“取之有时、用之有道”的生态观念。《诗经》中关于狩猎“取之有时”多有涉及,《豳风·七月》曰:“八月其获,十月陨萚。一之日于貉,取彼狐狸,为公子裘。”冬月上山打貉,把猎获的狐狸皮用来制作裘衣。《王风·兔爰》云:“有兔爰爰,雉离于罗。”“有兔爰爰,雉离于罦。”“有兔爰爰,雉离于罿。”这首诗以兔、雉作比,罗、罦、罿,都是捕鸟兽的网,既可以捕雉,也可以捉兔。
先秦时期对自然资源保护,最有代表性的是“四时之禁”,集中记载于《吕氏春秋》《淮南子》《礼记》等历史文献中,均以“礼”的形式体现古代中国环境保护法律规范,其中贯穿“以时禁发”的原则,以尊重气候变化规律和动植物的生长规律来规范人的行为。《礼记·月令》对“四时之禁”规定最为详尽,一年的十二个月都有各自的禁令要求与侧重,为后世所沿用。孟春一月:“孟春之月……禁止伐木,毋覆巢,毋杀孩虫、胎、夭、飞鸟。毋麑,毋卵。”即不能砍伐树木,不毁坏鸟兽巢穴,不猎杀幼小鸟兽,不掏取鸟兽卵蛋。仲春二月:“是月也,安萌芽,养幼少,存诸孤。”即禁止损坏草木的幼芽,养护幼小的动物。季春三月:“田猎,罝罘、罗网、毕翳、餧兽之药,毋出九门。”大意是三月可以打猎,但不能在野外用网,不能用毒药,以限制狩猎规模。孟夏四月:“驱兽毋害五谷,毋大田猎。”四月正是草木生长的季节,需要驱赶鸟兽保护庄稼,但禁止大规模狩猎……
《礼记·月令》对于保护飞禽走兽、山林川泽、修筑水坝等都以“禁令”的形式加以规定,对耕种、狩猎、捕鱼、伐木都有明确的季节、月份限制,这些关于保护山林、鸟兽、鱼类、水源的法律规定,在世界上都是最早的。
3.
南有乔木,不可休思。汉有游女,不可求思。汉之广矣,不可泳思;江之永矣,不可方思……
——《诗经·国风·周南》
这是一首江汉间一位男子爱慕女子,而又不能如愿的民间情歌。诗人以乔木下无法休息以及江汉难以渡过为比,抒写自己失恋的心情。这里的汉指汉水,源出陕西西南宁强,东流至湖北汉阳入长江。在《诗经》中,江、河、淮、济四条大河曾被诗人咏叹。《诗经》中“水”字共出现30次,如果加上与“水”有关的如川、海、河、流、泉、涧、池、沼、址、滨、泽、渊、洋、淬、浒、埃、渭、诸、洲、潦、汤汤、滔滔、涣涣、域、浅、深等,计有280次之多。这种对江河的咏叹正是先民们珍爱水环境的表现。如大家所熟悉的“关关雎鸠,在河之洲”“所谓伊人,在水一方”……
黄河、长江流域是世界农业发祥地之一,不仅孕育了中华民族,也锻造了中华民族尊重自然、自强不息的精神品质。在鲧治水的传说中,鲧受命于尧治水,但鲧不遵循自然规律,以堵为主、水来土掩,治水九年,水患日益严重。《史记》载:鲧的儿子禹吸取父亲的教训,“披九山,通九泽,决九河,定九州”,采用疏导治水之策,疏通水道,使水能够顺利流入东海。关于水资源的利用与治理,在《礼记·月令》中有较为详尽的规定。季春之月,“是月也,时雨将降,下水上腾,循行国邑,周视原野,修利堤防,道达沟渎,开通道路,毋有障塞”。孟秋之月,“完堤防,谨壅塞,以备水潦”。
为了加强对水资源的利用与管理,周代建立了完备的管理机制,设立川衡、泽虞、雍氏、萍氏等职官。《周礼》载:“川衡掌巡川泽之禁令而平其守。以时舍其守,犯禁者,执而诛罚之……泽虞掌国泽之政令,为之厉禁……雍氏掌沟渎、浍、池之禁……萍氏掌国之水禁。几酒,谨酒,禁川游者。”川衡是专门负责江、河、湖、海等水资源管理的官员,主要负责制定和颁布禁令,规范水资源的管理使用,对违反禁令的给予惩罚。泽虞负责颁布湖泽管理禁令,划分湖泽范围,督促湖泽所在地百姓生产并按时缴纳特定物产。雍氏掌管国家有关水利设施管理的禁令,春季命令设置陷阱,阱中设擭,修挖沟、渎等以方便灌溉,秋季填塞陷阱禁止捕猎。萍氏是掌管与水有关的禁令的官员,负责巡查、节制、规范人们饮酒,并禁止在江河中游泳。
4.
大田多稼,既种既戒,既备乃事。以我覃耜,俶载南亩。播厥百谷,既庭且硕,曾孙是若……
——《诗经·小雅·大田》
这首诗虽是祭祀乐歌,但其内容是写农业生产中选种、修械、播种、除草、灭虫、收获等情景。诗中以白描手法,生动刻画了农业生产场面,深刻而集中地反映了周代的农业生产情况。从中可以看出,周人把自己融于大自然之中,表现出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史记·五帝本纪第一》就有黄帝“时播百谷草木”的记载,说明先民已经注重对土地资源的利用和保护。
据《礼记·月令》载:“善相丘陵、阪险、原隰,土地所宜,五谷所殖。”即提出根据土地情况,因地制宜合理利用土地资源。还要求用地与养地结合,“季夏之月”,“是月也,土润溽暑,大雨时行,烧薙行水,利以杀草,如以热汤。可以粪田畴,可以美土疆”。大意是:这个月,土地潮湿,天气蒸热,时常下大雨。在准备明年耕种的荒田中,铲除野草,草秆焚烧,雨水再来浸泡,烈日晒水,如同开水煮烫,这样最利于消灭野草。利用这个月天热、雨多、地湿的自然条件,可以用粪肥田,可以改良板结的土壤。还提出夏季“不可以兴土功”,以保护农作物生长所适宜的土壤环境;冬季“土事毋作……以固而闭”,以防止“地气且泄……诸蛰则死”,意思是冬季不要随意动耕地,以保护地气,防止蛰虫因泄地气而死,影响生物的多样性,破坏耕地的生态平衡。
中国作为一个古老的农业国家,先民们早就认识到了应加强土地资源的管理,《周礼》还制定了严密的法律制度,其中包括完备的管理土地职官制度。据《周礼·地官司徒·大司徒》载,“大司徒”“掌建邦之土地之图与其人民之数,以佐王安扰邦国……辨十有二壤之物而知其种,以教稼穑树艺”。大司徒是负责全国土地资源分配与管理的最高行政官员,不仅要掌握全国土地资源的数量、质量,还要辨别各类土地的性质、适宜种植品类。大司徒下设副手小司徒,设中大夫二人。还按不同的职责,设有专门官员,如职方氏,掌管全国地图,辨别、划分全国土地事务;载师,专门负责土地使用与管理;遂人,专门负责辨别土质差异,具体指导土地分配与使用……这些职官的设定、职责的明确,有效管理了全国土地尤其是耕地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