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公开课(第1卷)》协调刑法理论的体系性、一贯性与对具体案件妥当性之间的关系,兼顾体系性思考与问题性思考的研究进路,将问题解决放置于客观化、精巧化、实质化的体系性理论研究之中,凸显出刑法基本立场与方法论问题的重要性。
在法哲学上,要回答“法是什么”“法应该是什么”和“法如何实现”这三个问题。这三个问题分别对应于法的本体论、法的价值论和法学方法论。以犯罪及法律后果为研究对象的刑法学,如何将这三者融会贯通,完美地展现在读者面前,具有很大的挑战性。
刑法学有很强的实践导向性,刑法学的学术研究和教学活动都不能“坐而论道”,为了理论而理论,必须言之有物,必须落实到实践、服务于实践。建构逻辑严谨的刑法学体系当然重要,但在面对实务问题,如何以精致的解释技巧、严谨的法律思维、缜密的逻辑推理,得出最有理由的结论,且能够一以贯之地坚持自己的基本立场、基本方法,绝非易事。继《刑法客观主义与方法论》等几部著作后,周光权教授又推出新作《刑法公开课(第1卷)》,以平实质朴的语言,深入浅出,举重若轻,演绎了理论与实践的完美融合。作为一本很有分量的著作,以下几点是需要特别予以注意的:
第一,理论要关注实践、回应司法难题。刑法理论不能只高高在上,不食人间烟火。不能解决司法难题的理论只不过是自娱自乐。但是,我国刑事法学界过去对案例的分析论证重视不够。通常情况下,理论阐释往往只围绕经典教学案例,而忽略了司法实务中大量存在的“活生生”难题。《刑法公开课(第1卷)》精心采撷实务案例,将那些无意之间被搁置在角落里的富矿挖了出来,并进行了深度研习。在坚持罪刑法定原则的基础上,通过客观性思考、体系性思考和实质性思考,运用妥当的方法,得出了令人信服的结论。比如,正当防卫的司法认定、毒品案件的死刑适用、职务侵占的实务难题、制作销售网络外挂软件的定性、托盘融资业务与合同诈骗罪的界限等等。需要指出的是,本书从义务犯的角度来分析“快播”案,以结果避免可能性、客观归责理论为核心构建的过失犯理论来分析“超速驾驶”案以及财产案件犯罪中客观归责的实践运用,尤其精彩。更为重要的是,在对托盘融资业务与合同诈骗罪界限的讨论上,周光权教授之“司法洞察苍生疾苦,刑法只能是最后手段”理念,彰显无遗。
第二,注重方法论的应用。强调客观主义的方法论,并将之应用于实务案例,纵贯始终,是本书的最大特色。德国学者英格伯格普珀有言,“法律人的技艺,就是论证”。只有驾驭好这项技艺,才能做到准确判断、精致论说、以理服人。而论证能力培养的基础,首先是理论体系的架构和体系性思考问题。《刑法公开课(第1卷)》并不回避我国最近十多年来的主要争议,在对相关论争分析批判的基础上,采取了相对有力的学说与相对合理的结论。对于犯罪论体系,在承认四要件优点的同时,周光权教授指出,在疑难案件上,四要件得出不当结论的可能性较大。在共犯论、刑罚论领域,四要件的方法论存在问题。实务上采用阶层犯罪论,相对于四要件更具有优越性。因为,只有相对精确的阶层犯罪论才能实现体系性思考,只有阶层犯罪论会更有效地防止错案。
周光权教授指出,“在实质性地判断被告人是否有罪时,如何在方法论上确保客观要素绝对重要的理念,遵循先客观后主观的司法逻辑,是需要认真对待的刑法学难题。”先客观后主观的司法逻辑,与阶层式地区分不法与罪责的体系性教义学安排,存在暗合之处。同时,在实务上运用阶层犯罪论体系,不仅可行,而且易于掌握,并非人们所想象的那样复杂。通过梳理司法实务判例,周光权教授敏锐地发现,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不乏有采用阶层犯罪论逻辑甚至运用三阶层的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等术语交代裁判理由的实例。在有关期待可能性的案件处理上,法院明显采用了阶层式理论。在刑罚裁量上,已经出现了根据阶层犯罪论裁量刑罚的情形。而很多案件不能准确定罪处罚,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司法实务上没有全面贯彻阶层犯罪论。实务中对很多“掉包诈骗”的行为直接认定诈骗罪就是依循了四要件的逻辑,从主观要件出发,而没有受到阶层犯罪论的约束,缺乏先违法后责任的思考。要妥当地运用阶层犯罪论,就需要深入反思传统理论所理解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以此作为阶层犯罪论实务操作的指导原则。按照阶层犯罪论的逻辑,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包含:(1)客观不法要件绝对重要;(2)司法判断逻辑必须先客观后主观;(3)客观要件确定后,主观要件对应于、服务于客观要件。在此基础上,实务中既可以按照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的进路解决实际问题,也可以采取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观要件——犯罪排除要件的方式。从可接受性上讲,后一进路具有实践合理性,在从四要件向阶层式的转型中,能够“降低改革成本”,这也是周光权教授所提倡的犯罪论体系。
第三,打造“行为导向的刑法观”。自西方启蒙思想以降,犯罪是行为,法律不惩罚单纯意图的观念逐渐深入人心。行为在刑法理论中获得了“至尊地位”。陈兴良教授指出,自“犯罪是行为”这一命题确立后,虚无缥缈的犯罪概念才获得了实体性存在。周光权教授所打造的“行为导向刑法观”,具有建设性,并尽可能地接近于司法实务。“行为导向刑法观”认为,犯罪是违反行为规范,有法益侵害导向性的行为。这样,规范的作用被强调,法益侵害的观念也得到重视。“行为导向刑法观”特别重视构成要件的观念。违法性是对作为公众行动指南的行为规范的违反,刑罚通过处罚违反规范的行为来反证规范的有效性,并告知公众遵守规范的意义,形成对规范的认同和忠诚,这样,积极的、规范的一般预防得以强调。
第四,刑法与刑诉的无缝对接。储槐植教授刑事一体化思想,倡导整个刑法运行要前后左右上下内外打通。陈兴良教授又加上了另一个向度——在刑法之下研究刑法。通观晚近周光权教授的相关研究,无论是打通刑法与刑诉的壁垒,还是消除理论与实务的隔膜,都作出了积极的探索与表率。本书在对“庄宗良放火案”、马乐“老鼠仓”案,持续性侵害与正当防卫关系的讨论上,从证据分析到案件定性,从事实认定到规范评价,无不烙上了这种印记。将刑法基本立场、方法论和程序法杂糅在一起进行研究,体现出鲜明的“周氏风格”。
总之,本书协调刑法理论的体系性、一贯性与对具体案件妥当性之间的关系,兼顾体系性思考与问题性思考的研究进路,将问题解决放置于客观化、精巧化、实质化的体系性理论研究之中,凸显出刑法基本立场与方法论问题的重要性。无疑,这在推进我国刑法学的纵深发展上,将功不可没。
(马卫军 ,作者为宁夏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