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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申典型案例:司法救助传递检察温情
2018-12-18 08:51:00  来源:金湖县人民检察院
  

2017711上午,吴某交通肇事案被害人李某在父亲李某某搀扶下的走进检察为民服务中心,两人情绪激动,李某某认为检察机关包庇犯罪嫌疑人,要求给个说法。李某某反映公安机关认定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检察机关认定交通肇事罪,认为罪名更改不合理,要求检察机关立即变更案件罪名为故意伤害罪,并要求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吴某。

李某系吴某交通肇事案的被害人, 20161225日凌晨,吴某驾车带姚某至县人民医院治疗腿伤,当车辆行驶至县人民医院急诊室院内,姚某下车后与之前发生矛盾的一方吴某云等人发生打斗。车辆驾驶员吴某想驾车逃跑时,因一时紧张误将倒车档挂成前进档,将院内的李某撞伤,经鉴定为二级重伤。案件发生后李某在医院昏迷四十多天,颅脑损伤并留下较重的后遗症。

控申科检察官在了解信访人诉求后,与该案承办人共同接访被害人李某父亲,检察官耐心释法说理:检察院定性为涉嫌交通肇事罪,是依据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材料、根据法律规定来定性的。犯罪嫌疑人吴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对其采取其他强制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不致影响案件诉讼进行,我院最终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李某某对检察官的解释,依然不理解,认为官官相护,检察院包庇犯罪嫌疑人。检察官拿来公益律师名册,告知李某某可以指定公益律师参与接待。李某某指定一名律师。律师在约定时间律师来到检察为民服务中心,为李某详细的解释了几个罪名之间的区别、批准逮捕的条件及吴某提出的问题,李某某对检察官接访及律师参与接待表示满意。

在接访过程中,检察官了解李某某之所以要求变更罪名,是怕交通肇事罪判的轻,赔偿的钱就一分也拿不到而李某还需要进一步治疗。被害人李某前期治疗花费18.5万元,已花光家中全部积蓄,还向亲戚借款7万余元,犯罪嫌疑人吴某一分钱没有赔,家庭陷入困境。检察官当即告知被害人李某的父亲可以向检察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在收到被害人救助申请后审查符合救助条件,金湖县院立即启动刑事被害人救助绿色通道,为被害人李某申请救助金20000元。

  编辑:孙维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