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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飞线充电”要不得
2020-08-26 10:04:00  来源:金湖检察院

  【事件描述】2020年5月22日这天深夜,刺耳的消防警报声响彻夜空,我县某小区楼道内一辆电动自行车因“飞线”充电引发火灾,烧毁数量停靠在楼道的电动自行车,滚滚浓烟熏黑了1-6层墙面,现场一片狼藉,所幸此次火灾未造成人员伤亡。

  火灾事故发生后,金湖县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结合“金湖论坛”网友反映的问题,对县城部分居民住宅小区进行实地调研,发现小区的充电桩尚未普及,电动自行车“飞线”充电现象较为普遍,存在严重的火灾安全隐患,致使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处于受侵害的危险状态。

  【检察官出警】鉴于公益受损问题,金湖县人民检察院启动行政公益诉讼程序,向监管部门制发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推动监管部门开展居民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火灾安全隐患排查行动,一定程度上消减由电动自行车“飞线”充电带来的火灾安全隐患。

  【问题显示】电动自行车“飞线”充电现象如此普遍,且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法律对这方面有没有规定呢?

  【特效包装】2020年5月15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禁止电动自行车在居民住宅楼的楼梯间、楼道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及其两侧影响通行的区域停放。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87条、1165条第一款对民事侵权及损害赔偿作出了相关规定。

  其中第287条规定:业主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业主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第1165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引发火灾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对其他因火灾受到损害的业主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并依照法律规定赔偿相关损失。

  【检察官提醒】进入新时代,人民对民主权利、法治环境、公平正义、公共安全以及自然环境等方面的需求也在日益增长。电动自行车“飞线”充电存在安全隐患,严重威胁公共安全,不利于社会长治久安。广大人民群众在日常生活中要自觉遵守《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发现有违反该条例的,要向监管部门举报,对监管部门不依法履职的,可向检察机关举报。

  编辑:孙维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