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2月份,淮安市某小学学生楠楠(11岁)使用手机,经其居民身份证实名认证,注册成为北京某科技公司经营的网络游戏用户。2020年2月-4月“新冠”病毒疫情期间,楠楠在未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情况下,通过其母支付宝账号向该网络游戏账号内充值合计5431元,其法定代理人未予追认,楠楠起诉要求北京某科技公司退还上述充值金。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一是充值行为是否为楠楠本人所为;二是充值行为是否有效。
本案中,虽然付款账号系楠楠母亲所有,但楠楠经实名认证注册成为网络游戏用户,因该账户发生的行为包括游戏充值行为理当推定是其本人行为。且本案发生在疫情期间,学生因延期开学,时间、学业均相对宽松,期间,充值近百次,少则几元、多则几百,与小学生玩手机无节制、无风险意识等心理特征相符;另外,楠楠的母亲无文化,平时忙于经营水产生意,仅具备对电子设备的基本使用常识,作为手机游戏玩家的可能性小。因此,应认定涉案充值行为系楠楠本人所为。
未成年人为玩网络游戏充值,而游戏公司为其提供虚拟服务或虚拟财产,这实际上是未成年人与游戏公司之间订立合同关系的行为。我国《民法总则》第十九条规定,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或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同时,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除纯获利益的或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外,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本案中,楠楠系年仅11岁的小学生,结合其年龄、受教育程度、认知水平以及淮安当地消费水平等客观情况,应认为其尚不能理解自己多次为游戏角色充值数千元的行为及相应的后果,该行为超出其行为能力和认知能力范围之外,且其法定代理人对交易不予追认,该行为应认定无效。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被确定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对于如何评判充值行为是否与青少年的年龄匹配,主管部门也给出了指导意见。2019年10月25日,国家新闻出版署发布的《关于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规定,网游企业不得为8周岁以下用户提供游戏付费服务;同一网络游戏企业所提供的游戏付费服务,8周岁以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用户,单次充值金额不得超过50元人民币,每月充值金额累计不得超过200元人民币。
2020年5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二)》中明确,限制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综上,笔者认为,涉案公司明知用户为未成年人,仍违反法定义务提供交易服务,对取得的充值金应予返还。但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没有保管好相关支付账号及交易密码,同时对孩子使用电子设备缺乏监管,应当对其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