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可是在要债的时候,造成人受伤,那后果可就严重了。近日,江苏省金湖县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高某提起公诉,县法院以犯聚众斗殴罪判处高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2018年10月31日17时许,蔡某应陈某要求,召集陈某某、陈某等人到县城某某浴室找高某索要债务。索债过程中,双方发生纠纷,陈某某无故殴打在场的朱某一个耳光。因双方协商无果离开浴室后,朱某要求高某一起找对方解决自己被打一事,并电话联系蔡某在县城金某宾馆门口见面。
随后,高某与朱某等4人至某某网吧附近出租屋取得多把砍刀后赶到金某宾馆门口,蔡某、陈某某等人已携带砍刀在宾馆门口等候。朱某上前殴打陈某某一个耳光,陈某某还手时双方均拿出砍刀互砍,高某持砍刀参与互砍,朱某、陈某某在斗殴过程中受伤。经鉴定,朱某体表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一级,陈某某头部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高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其自愿认罪认罚,最终高某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刑。
检察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