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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湖县检察院对一起危险驾驶案开展拟不起诉公开听证会
2020-08-24 14:39:00  来源:金湖检察院

  金湖县公安局于 2020年8月10日向该院移送犯罪嫌疑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该院决定由专职委员吴中秋承办。通过审查卷宗材料,承办人发现关于案发现场的环境、路况、人车流量等证据不充分,冒着高温至现场进行调查。

  经过审查,2020年6月17日15时许,犯罪嫌疑人丁某某酒后将停在位于金湖县塔集镇横桥村联圩路自己家门前路段上的牌号为苏H150C8的长安牌小型面包车挪动距离大约3米。经鉴定,犯罪嫌疑人丁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90.76mg/100ml。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承办人认为,犯罪嫌疑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综合老师本案犯罪嫌疑人丁某某的酒精含量较低、行驶路程较短、认罪悔罪、认罪认罚、无前科、平时表现一贯良好等因素,本案属于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为了加强检务公开,增强办案透明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接受社会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规则》等规定,该院于2020年8月20日15日召开了丁某某危险驾驶案不起诉公开听证会。听证会邀请了人大代表1名、政协委员1名、人民监督员3名、丁某某户籍所在地的群众代表1名作为听证员参加听证。同时还邀请了该案的侦查人员到会发表意见。犯罪嫌疑人丁某某和法律援助律师到会发表了意见。

  听证员经过充分评议,一致同意承办人提出的对犯罪嫌疑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作相对不起诉的意见。听证员希望犯罪嫌疑人丁某某吸取教训,引以为诫,在以后的工作、生活中多学法、用法、守法。

  该院于2020年8月21日向丁某某宣布了不起诉决定,并对丁某某进行了训诫。该院还制作了不起诉理由说明书连同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同时还依照相关规定将对丁某某作相对不起诉的决定告知了六位听证员。

  该院针对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依法向金湖县公安局发出《检察建议书》,要求公安机关对丁某某作出行政处罚。

  编辑:孙维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