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众多中小微企业受到很大程度的冲击。如何发挥检察职能,为服务保障企业做出贡献是检察机关需要思考的问题。
2020年6月16日,金湖县院召开高某某涉嫌挪用资金案的公开听证,犯罪嫌疑人在担任金湖县戴楼镇某村党总支书记期间,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先后五次挪用村集中区建设项目资金138万元用于其个人公司经营使用,挪用村别墅预售款中挪用48万元用于涂某某(另案处理)进行小区别墅项目竞标及开发使用。
承办人审查案件后发现,犯罪嫌疑人每次挪用和归还资金的时间仅有几天之隔,仅有一笔资金挪用时间达7个月之久,且所有被挪用的资金均已归还。犯罪嫌疑人高某某具有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涉案的两企业为全县第二批复工复产企业,自2020年4月15日起已恢复运营,主要为本地本村民工,且三年内企业未内发生违法事件。
江苏省检察机关《关于依法服务和保障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产的指导意见》中第六条明确提出加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力度。为此,承办人启动你不起诉案件听证程序,邀请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人民监督员参加听证。各位听证员认真听取汇报,并对案件发表观点,根据案情和犯罪嫌疑人的量刑情节,均同意对案件做相对不起诉处理。同时也建议检察机关发送检察建议,规范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监管,防止集体资金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