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豪放词宗 法学大家
2024-02-27 18:42:00  来源:检察日报

  苏东坡是北宋时期的文化巨人。他不仅是一位影响深远的文学家,一位令人敬仰的豪放词宗,也是一位思想家、政治家和法学家。苏轼的法律思想散见于他的诗词、奏议、政论、散文、书信中。他不仅熟读钻研律法,而且在司法实践中也能够熟练地运用,为此留下了许多诗词轶事。

  1.

  读书万卷不读律,致君尧舜知无术。劝农冠盖闹如云,送老齑盐甘似蜜。门前万事不挂眼,头虽长低气不屈。余杭别驾无功劳,画堂五丈容旂旄。——《戏子由》

  这首诗收录于《苏东坡全集》诗集卷七,全诗十五句。苏轼在宋神宗熙宁五年(1072年)四月作于杭州通判任上,故诗中自称“余杭别驾”,这是苏轼写给弟弟苏辙(子由)的。苏辙时任陈州(古时称宛丘,今河南省淮阳县)州学教授,苏轼以“宛丘先生”戏称。

  宋神宗熙宁四年(1071年)科举考试罢明经诸科,设置新的明法科,并且在吏部的选官考试中考核律义和断案,意在考察候任官员对律法的掌握和运用能力。苏轼在诗中称“读书万卷不读律,致君尧舜知无术”,意为只凭律法不足以恢复尧、舜那样的贤明之治,一味强调学习律法而不讲求诗书有所偏颇。

  从当时的时代背景来看,苏轼所在的北宋,律法思潮兴盛,以王安石为首的变法派推出新法,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苏轼虽然是变法的反对者,但其一生与法都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宋朝建国之初就十分重视法制建设。建隆四年(963年),宋朝颁布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刻板印行的法典《宋刑统》,这也是宋代第一部刑法典。宋代的士大夫群体,如司马光、欧阳修、范仲淹、王安石、苏东坡、朱熹等,知识渊博,“兼文章、经术、吏事于一身,融行政、司法、教化于一炉”。苏轼在科举考试的策论《刑赏忠厚之至论》中议论提到尧、舜、禹等所奉行的赏罚制度,赞成重赏轻罚,提出“罚疑从去”与“慎刑”的观点。这是苏轼初出茅庐在科举应试中的文章,即体现了他丰富的律法知识。

  苏轼对律法的精通还表现在:一是他所写的状奏及札子能够熟练地运用律法条文及历朝编敕;二是在状奏及书信中,对《宋刑统》的条文了如指掌;三是对律法的概念解释非常明确,在判案等司法实践中能够正确适用。

  关于苏轼、苏辙兄弟对律法的精通,也可以从苏辙《送傅宏著作归觐待观城阙》一诗佐证:“胶西前辈郑康成,千载遗风及后生。旧学诗书儒术富,兼通法律吏能精。”这首诗是写郑玄的。郑玄,字康成,东汉时大经学家,苏辙称赞郑玄“兼通法律吏能精”,认为懂律法的官员更有能力为民办事。苏轼在学习和实践中逐步形成了其“以民为本”“因法便民”的“民本”法律思想。

  2.

  远人罹水旱,王命释俘囚。分县传明诏,寻山得胜游。萧条初出郭,旷荡实消忧。薄暮来孤镇,登临忆武侯。——《壬寅二月,……宝鸡、虢、郿、盩庢四县……寄子由》

  这是一首五百言的长诗,题目也很长,苏轼将自己奉诏到减决囚犯几日的经历以诗寄给弟弟苏辙。嘉祐六年(1061年)十二月,苏轼到凤翔府任签判。据《宋史》卷十二本纪第十二仁宗四载:嘉祐七年(1062年)二月,“癸未,录系囚,命官录被水淹诸州系囚”。录囚制度是我国古代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是指对监狱在押犯进行审录复核,纠正错案、督办淹狱的制度,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自汉代起遇到自然灾害时,因有“天人感应”思想,为了宣扬“仁政”,缓解社会矛盾,也会录囚,即“因灾录囚”,其目的是禳灾、祈福。这种录囚已流为形式,不能真正纠正冤假错案,还滋生了司法腐败,仅宋仁宗在位四十二年间,即录囚十二次。

  苏轼奉命前往凤翔府的属县减决囚禁,本诗的首句“远人罹水旱,王命释俘囚”,即解释了这次释囚的起因是这些县遭遇了水灾,朝廷为了体现施恩,下令对淹水诸州减决囚禁。苏轼被派往宝鸡、虢、郿、盩庢四县,督饬减刑释囚。这本是例行公事,一般官员或是敷衍了事,胡乱放几个囚犯交差,或是中饱私囊,收钱放人。苏轼却做得十分认真,每到一处,在牢里设下公堂,仔细查看罪状文书,亲自点选囚犯询问。经过细致调查,苏轼发现囚犯中因贫困而触犯法律的不在少数,于是他向属县递交了一份长长的名单,凡是有些冤情的,或是欠债难还的,或是因贫困偷些钱粮的,一并都予释放。苏轼放了许多囚犯,各处牢狱都有些不满,友人也担忧其做法,苏轼却表示:问题在官而不在民,百姓若非走投无路,必不至于铤而走险。

  苏轼对于在押人员的关注不仅体现在录囚上,对狱中的病囚死亡问题也给予高度关注。苏轼在知徐州任上,发现狱中患病的囚犯常因得不到救治而死亡,非常不忍,主张对生病的囚犯予以治疗。元丰二年(1079年)正月,他在《乞医疗病囚状》中指出:“囚以掠笞死者法明甚重,惟病死者无法,官吏上下莫有任其责者。”病囚因“饮食失时,药不当病而死者,何可胜数”。《宋刑统·断狱律》对“拷囚”有严格规定,除对“应议、请、减,若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者,并不合拷讯”外,“诸拷囚不得过三度,数总不得过二百。杖罪以下,不得过所犯之数”。“若拷过三度及杖外以他法拷掠者,杖一百;杖数过者,反坐所剩;以故致死者,徒二年。即有疮、病,不待差而拷者,亦杖一百;若决杖、笞者,笞五十;以故致死者,徒一年半。若依法拷决而邂逅致死(谓不期致死而死)者,勿论。仍令长官等勘验,违者杖六十”。

  苏轼认为:“若本罪应死,犹不足深哀,其以轻罪系而死者,与杀之何异?”《宋刑统·断狱律》对于病囚也有规定,即“诸狱囚有疾病,主司陈牒,长官亲验知实,给医药救疗。病重者,脱去枷、鏁、杻,仍听家内一人入禁看待。其有死者,若有他故,随状推断”。但并未明确狱官的责任。苏轼认为解决病囚问题还是要从立法做起,提出“军巡院及天下州司理院各选差衙前一名,医人一名,每县各选差曹司一名,医人一名,专掌医疗病囚,不得更充他役”,派专人医疗病囚,其治疗成效与其报酬挂钩。这种主张若实行,将会有效改善病囚的现状,“可以全活无辜之人,至不可胜数,感人心,合天意,无善于此者矣”。

  元丰七年(1084年),苏轼长子苏迈被任命为饶州德兴县尉,苏轼将一方石砚赠予苏迈,并于砚底亲撰铭诗《迈砚铭》相赠:“以此进道常若渴,以此求进常若惊。以此治财常思予,以此书狱常思生。”特别提醒苏迈“以此书狱常思生”。

  3.

  何人劝我此间来,弦管生衣甑有埃。绿蚁濡唇无百斛,蝗虫扑面已三回。磨刀入谷追穷寇,洒涕循城拾弃孩。为郡鲜欢君莫叹,犹胜尘土走章台。——《次韵刘贡父、李公择见寄二首(其二)》

  熙宁七年(1074年)十二月,苏轼任密州太守,密州位于山东半岛西南,即今山东诸城。苏轼一上任,就查问蝗灾,并上奏报告蝗灾严重情况,请求豁免秋税。当地民风强悍,盗贼纵横,苏轼在上文彦博书说:“密州民俗武悍,恃好强劫,加以比岁荐饥,椎剽之奸,殆无虚日。”苏轼到任后,研究盗案,立即悬赏缉盗,收到一定效果。除了蝗虫、盗贼外,密州更大的问题是弃婴,都丢在城外荒野,苏轼巡行亲眼所见,心中不忍。这首诗即是刘攽、李常寄诗问苏轼在密州近况,苏轼次韵答诗。在密州,苏轼不但没有弦歌畅饮的热闹场面,由于新法限制,酿酒也不得超过百石,蝗虫、盗贼、弃婴都在诗中有所体现。为了救治弃婴,苏轼筹措一笔经费,凡是养不起婴儿的家庭,由官府每月给米六斗,劝令其不要抛弃,一年之后,骨肉之情已生,父母就不忍再抛弃了。

  苏轼贬黄州团练副使时,这一地区的百姓迫于生活压力,只能抚养二男一女,超过能力再有生养的,只等生下时立即将这新生儿溺死了事,形成了“溺婴”尤其是女婴的恶俗,造成当地人口男多女少,社会上的鳏夫激增。苏轼得知后,寝食难安。尽管此时苏轼“不得签书公事”,没有司法权,既无官守,又无财力,但苏轼在元丰五年(1082年)正月,给当时的鄂州知州朱寿昌写了一封长信《与朱鄂州书》,劝诫他抓紧遏制这一恶俗。在信中,苏轼指出这种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准律,故杀子孙徒二年”。这指的是《宋刑统·斗讼律》“诸詈祖父母、父母”条:“若子孙违犯教令,而祖父母、父母殴杀者,徒一年半”;“故杀者,各加一等”。疏议曰:子孙“非违犯教令而故杀者,手足、他物杀徒二年,用刃杀徒二年半”。

  苏轼在信中还特别说明:“此长吏所得按举”,即指此不属于告诉乃论的罪行,不必有原告,地方长官可以依法追究。除了在律法上提出建议之外,苏轼还提出应追究形成这种恶俗的根本原因即贫穷。他讲述了自己在密州救援弃婴的经验:“轼向在密州遇饥年,民多弃子,因盘量劝诱米,得出剩数百石,别诸之,专以收养弃儿。月给六斗,比期年,养育者与儿,皆有父母之爱遂不失所。”苏轼建议组织一个私人慈善的“育儿会”,向本地富户劝募钱米,访问贫家力不足以自养者,予以实物救济,劝令留养自己的骨肉。他还表示“吾虽贫,亦当出十千”。

  4.

  臂间刺道苦相思,这回还了相思债。这个秃奴,修行忒煞。云山顶上空持戒。一从迷恋玉楼人,鹑衣百结浑无奈。毒手伤人,花容粉碎。空空色色今何在。臂间刺道苦相思,这回还了相思债。——《踏莎行》

  这首词可能是苏轼最为奇特的一首词作了——这是一首判词,是一首花判。花判多是语带风趣,又以诗或词牌等押韵而写成的判词。元祐四年(1089年),苏轼以两浙西路兵马钤辖龙图阁学士知杭州期间,杭州灵隐寺有个了然和尚,不守清规戒律,爱上一名歌姬李秀奴。了然在当掉了衣钵等物后,再无钱财,李秀奴便不再理他。一日,了然酒后去找李秀奴。两人争执之下,了然将李殴打致死。当地县官审问此案后,按程序将案件报到州一级。苏轼作为知州审理此案,十分气愤。

  宋代的司法制度一个特色是鞫谳分司,即将审与判二者分离,由不同官员分别执掌。鞫,指审理犯罪事实;谳,指检法议刑。在州一级,宋代设司理参军作为州一级的专职司法官员,负责案件的审理,和州所属“诸曹官”的司户参军、录事参军一起构成“鞫司”,与负责检法、驳正的司法参军构成的“谳司”相对,其职权是对属县移送来的案件进行“推正”复审。在审查期间,发现了然的胳膊上刺有“但愿同生极乐国,免教今世苦相煎”之句,结合供状,了然的罪行罪证确凿。

  苏轼以这首《踏莎行》作为判词,讽刺了然身在空门却不守戒律,简要写明了案件经过,并且点明了了然将被执行死刑的判决结果。判词一下,了然就被处斩了。宋代关于故意杀人的刑罚继承了唐代,《宋刑统·斗讼律》“斗殴故殴故杀”条载:“诸斗殴杀人者,绞;以刃及故杀者,斩。”了然“因击秀奴,随手而毙”,即当场杀死李秀奴,虽未言明是否用了兵刃,但以李秀奴与了然的力量对比,显然不构成斗殴杀人,应该定了然故意杀人,因此判决其斩刑是符合法律的。在宋初,地方拥有普通死刑案件的终审权,中央提点刑狱司是不进行事前监督的。只要州府认定审判无误即可执行,行刑后上报刑部复核。了然杀李秀奴一案事实清楚,供证明白,就属于普通而非存疑的案件。

  编辑:孙维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