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湖县院公开审查一起不服该院不起诉申诉案件
2018-06-29 10:39:00  来源:
   626日,金湖县院控申科采用公开审查的方式,对华某某不服该院不起诉决定申诉案进行公开审查,金湖县院邀请两名人大代表、一名律师参与案件审查并进行评议。整个过程依法、有序,参与各方均充分发表意见,取得了较好的办案效果。

申诉人华某某因吴某某等3人聚众斗殴一案,申诉人以吴某某等人将其捅成重伤情节比较严重、没有赔偿其医药费为由,不服本院作出的对吴中顺不起诉决定,6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诉。该院613日受理审查,619日检察长交办立案复查。案件复查期间,承办人分别听取了申诉人以及原案承办人的意见,审查了原案全部案卷材料,并对申诉人提出的申诉理由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取证。625日,该院复查终结。

鉴于该案申诉人华宏超及家属情绪激动,存在上访风险。该院组织公开审查。主持人首先介绍了参会人员情况,宣布了申诉人的权利义务、会场纪律。案件承办人阐述案件事实,展示相关证据材料,并对申诉人提出的申诉理由逐一进行了回应,耐心细致地释法说理。在充分听取申诉人的申诉理由和承办人示证后,受邀人员对案件进行了评议,一致认为检察机关审查程序公开、透明,审查过程认真细致全面,审查处理结果恰当。特别是律师吉启标,对申诉人的申诉理由再次进行了法理分析,对申诉人提出的法律疑问一一做出解答。申诉人对金湖县院公开、公正、透明的办案做法表示认可,并表示不再上访。

金湖县院此次公开审查将办案流程公开,证据公开,说理公开,增强了执法办案的透明度,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编辑:孙维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