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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荷说法|开宝马顺手偷狗 ,遭判刑懊悔不已
2020-08-26 10:19:00  来源:金湖检察院

  开得起宝马用得着去偷狗吗,听起来会觉得可笑,可是,就今年4月29日,一起令人匪夷所思的案件移送至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孙某因犯盗窃罪被县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犯罪嫌疑人孙某,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人,2011年,因犯强奸罪被宝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去年11月4日下午,被告人孙某驾驶宝马越野车,行驶到江苏省金湖县塔集镇横桥街荷花荡小学门前路段时,看见一只在路边玩耍的宠物狗,遂临时起意将狗偷走。热爱狗的他,还为小狗添置了狗窝、狗粮,悉心照料,殊不知自己已经涉嫌犯罪。

  4日晚,金湖县公安局接到狗的主人翁某报警,称其家中小金毛犬被盗,该犬系非常宠爱之物。接到报警后,民警迅速展开调查,通过翁某附近的视频监控,清楚地还原了宠物狗被偷走的整个过程。据监控显示,4日下午,一黑色宝马轿车上的一名男子下车后将小金毛犬抱上车后驾车离开。

  民警根据监控获得的车辆线索,发现该车系去荷花荡景区,确定车主系孙某。民警于次日上午联合宝应县县公安局到孙某家中找其了解情况。在某家中发现被盗小金毛犬(经鉴定,涉案金毛犬价格为人民币2400元),孙某对盗窃泰迪犬的行为供认不讳,民警遂当场对该小金毛犬予以扣押,并于当日下午将还受害人。

  检察官提醒:

  1.未经允许不得随意偷盗他人财物(包括宠物),造成物品遗失的,按盗窃罪处置。

  2.不论盗窃财物多少,都叫犯罪。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均记录在案,留有案底。

  3.爱狗同仁应注意个人行为举止,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请勿以身试法,悔恨终身。

  4.犯罪行为不仅严重影响个人形象、断送前程,而且还家人分离,父母难过。

  编辑:孙维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