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某天,吴某某跟李某某事先商量好一起拿钱去山东省某县买冰毒。当时吴某某不认识卖冰毒的王某某,是李某某联系的。
当天下午吴某某和李某某打车去接王某某,然后三人一起去取冰毒,到了之后吴某某在车里面等着,李某某和王某某两人下了车。过了一会他们回到车上,李某某就说怎么给的那么少,王某某表示不好意思,下次给补上。过了没几天,李某某又和王某某联系,说要再买点冰毒,王某某就约李某某在山东某县城见面,买了毒品之后,李某某就回沛县了。
直至案发,王某某依然不承认他自己贩卖冰毒的事实,但是检察机关通过比对证据询问证人等依法对王某某提起公诉。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提起公诉。
2018年9月,江苏省徐州市沛县人民法院判处王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贩卖毒品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检察官说法】
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不承认就没办法定罪?在铁证面前,任何的狡辩都是徒劳。法律是公正的,想不受法律的惩罚,就要认真遵从法律的规定,做一个良好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