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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度金湖县人民检察院决算公开
2017-11-15 09:00:00  来源:

2016年度金湖县人民检察院决算公开

目 录

第一部分部门概况

一、      主要职能

二、      单位构成情况

三、      2016年度主要工作完成情况

第二部分检察院2016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 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 收入决算表

三、 支出决算表

四、 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 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 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八、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九、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支出决算表

十、 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十一、       机关运行经费支出决算表

十二、       政府采购支出决算表

第三部分检察院2016年度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能

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
、对于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3
、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
、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6
、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7
、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情况

我院现内设 12个职能部门,分别是:办公室、刑事检察局、监所检察科、民事行政检察科、控告申诉检察科、政治处、警务科、监察室、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案件监督管理科、职务犯罪预防科。

三、2016年度主要工作完成情况

2016年金湖县人民检察院紧紧围绕全县工作大局,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稳妥推进司法改革,大力加强司法规范化建设和检察队伍建设,检察工作取得新的发展,荣获全国检察机关“文明接待示范窗口”、全国“青少年维权岗”和全省“文明行业”、“二级规范化驻所检察室”、“省级廉政文化示范点”等荣誉称号,1名干警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荣记个人一等功,涌现出了全省“最美检察官”、“全省检察机关群众工作能手”、全市“人民满意检察官”等一批先进人物。

认真履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职责,依法批准逮捕各类犯罪323401人,提起公诉12471647人。严惩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共起诉“两抢一盗”、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涉毒、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486648人。王某某故意伤害案、施某某等人贩卖毒品案等一批有影响的案件被严肃追究刑事责任。工作中,严格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决定不批准逮捕179人、不起诉32人;建立刑事和解、检调对接机制,促成轻微刑事案件当事人和解2627人;对19名生活确有困难的刑事被害人发放救助金7.5万元,努力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

严厉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依法起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销售假药犯罪814人。及时跟进监督2016年央视“3·15”晚会曝光的辖区内食用油安全问题,推动出台《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处置办法》和在全县范围开展“食用油专项检查行动”。积极参与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依法办理许某某等网络诈骗犯罪813人。制定落实《关于充分发挥民事行政检察职能作用服务和保障全县生态文明建设的工作意见》,对“金湖论坛”网民反映的某钢铁企业排污和某镇村畜禽粪便污染环境问题,监督相关部门依法履职,推动问题整改,社会效果良好,省检察院《简报》、《检察日报》、《江苏法制报》等转发报道。

认真抓好信访维稳工作,创设的“四个一”控申接访模式在全省检察机关推广,“检察为民服务工作标准”被列入全国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标准化试点项目,共化解信访案件413件,工作成效多年全市领先。全面落实未成年人犯罪司法保护制度,对7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决定附条件不起诉,对36名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依法封存。持续开展“检察蓝信封”关爱留守学生行动,《检察日报》、《新华日报》等多家媒体报道,拍摄关爱未成年人成长的微电影《我等你回来》,受到上级检察机关及社会各界好评。201610月,我院通过全国“青少年维权岗”创建验收。

坚决贯彻党中央反腐败工作部署,严肃惩治职务犯罪,做到力度不减、节奏不变、尺度不松,促进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廉洁履职。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4355人、渎职侵权犯罪1619人,其中科级11人。把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的职务犯罪作为查办重点,先后在水利、农机、市政、民政、“三资”等领域开展专项行动,立案查处国家工作人员以贪污、挪用、套取等方式“蚕食”惠民资金、损害群众利益的职务犯罪3952人。严肃查办渎职侵权犯罪,2016年“1.24锅炉爆炸事故”发生后,我院第一时间介入事故调查,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以涉嫌玩忽职守罪立案侦查。

结合所查办案件,深入县相关部门开展预防工作,共召开职务犯罪典型案例剖析会8次,推动制定完善规范性管理文件15件;每年度撰写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报告,均获县主要领导批示,为推进县党风廉政建设提供依据;对水利工程资金监管漏洞进行调研分析形成的风险研判报告被最高人民检察院采用。积极开展工程建设项目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提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2159次;围绕招投标、大额资金使用等关键环节,对陈桥万顷良田安置工程、中义渡大桥等重大工程开展了职务犯罪专项预防。加强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组织开展警示教育活动179场次;与邮政部门共同组建“预防邮路”服务队,开展“预防邮路”“六进”活动,《检察日报》头版予以报道。

依据县委办、县政府办联合印发的《关于构建金湖县检察机关基础信息查询平台的实施意见》,不断更新充实职务犯罪侦查基础信息库;与县公安局、住建局等部门签订信息共享协议,开通信息查询绿色通道;加强职务犯罪精细化初查工作,积极运用现代化侦查装备和侦查信息化服务办案,提高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效率。高度重视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规范化建设,全面实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录音录像、院纪检监察部门跟踪监督和人民监督员制度,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和律师执业权利,确保办案质量。查办的葛某某滥用职权、受贿等3件案件被省、市检察院评为优质、精品案件。

坚持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核心价值追求,加强对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的监督,维护宪法法律尊严和权威。深化“两法衔接”工作,全县24家行政执法单位纳入“两法衔接”平台,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无缝对接;与县公安局会签《关于对基层派出所刑事执法监督的实施意见》,每月对派出所刑事执法开展监督;围绕群众关注的热点,组织开展“刑拘未提捕未移诉”、“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等专项监督活动,促进刑事诉讼监督制度化、规范化、长效化。五年来,共监督立案1220人,监督撤案5357人,纠正漏捕612人,纠正漏诉1634人,纠正侦查活动和审判活动违法61件,提出抗诉6件,建议再审3件,提出检察建议36件。监督立案的夏某某运输贩卖毒品案,夏某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年。

书面监督纠正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违法63件、监外执行监管改造违法32件,监督报请减刑不当10人,监督撤销缓刑8人,通过羁押必要性审查,对9名捕后在押人员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且均被采纳。联合县法院、公安局、司法局印发《关于做好剥夺政治权利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执行衔接工作的通知》,确保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区服刑罪犯无脱、漏管情形,我院防范社区矫正对象脱漏管的工作经验被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转发。积极推进财产刑执行监督,与县法院召开联席会议,建立信息通报、协作配合机制,办理的赵某某财产刑执行监督案件,被省检察院评为财产刑执行检察优秀案件。

构建多元化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格局,联合县法院、人民银行等8部门会签《关于进一步加强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构建诚信司法新常态的实施意见》,共监督虚假诉讼案件16件,工作经验被市检察院转发;提出执行监督检察建议13件、纠正审判程序违法检察建议17件;支持弱势群体向人民法院起诉34件。聚焦社会热点,加强行政检察监督工作,向行政机关提出督促履行职责检察建议18份,特别是在生态文明、食品安全领域成功监督6起案件,社会效果良好。

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继续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第十四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第十七次全省检察工作会议部署,坚持以“二六八行动计划”为统领,以“整体工作位居全市检察机关前列、服务大局人民满意度位居全县前列”为目标,狠抓司法办案,强化法律监督,深化检察改革,推进科技强检,注重品牌打造,加强队伍建设,实现检察工作全面协调发展,为金湖高水平全面小康社会建设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继续深入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从严治检要求,铸就检察干警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和敢于监督、善于监督、规范监督的品格,让县委放心,让人民满意。

 

第二部分 检察院2016年度部门决算表

具体公开表样附后

 

第三部分检察院2016年度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总体情况说明

检察院2016年度收入总计1989.34万元、支出总计1989.34万元,与上年相比收、支总计各增加505.09万元。增长34.03%,主要是上年收支总额中不含结转和结余金额

(一)收入总计1989.34万元。包括:

1.财政拨款收入1362.81万元,为当年从县级财政取得的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与上年相比减少0.39万元,基本与上年持平。

2.其他收入43万元,为单位取得的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主要为检察院取得的省质监局为民服务试点10万元和纪委补助大要案案件款33万元。

3.年初结转和结余583.53万元。

(二)支出总计1989.34万元。包括:

1.公共安全(类)支出1277.93万元,主要用于行政运行、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及其他检察支出等。与上年相比减少51.04万元,减少3.06%。主要是今年我院调出5人、退休2人,年底与县财政结算时扣减当年人员经费46.50万元,故未能百分百实现年初预算目标。

2.年末结转和结余711.41万元,为单位结转下年的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主要为2014-2016年度 预算安排的政法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装备采购项目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使用的资金。

二、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检察院本年收入合计1405.81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362.81万元,占96.94%;其他收入43万元,占3.06%

三、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检察院本年支出合计1277.93万元,其中:基本支出946.82万元,占74.06%;项目支出331.11万元,占25.91%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检察院2016年度收入总计1362.81万元、支出总计1277.93万元,与上年相比收、支总计各减少42.97万元、51.04万元。收入、支出分别下降3.15%3.84%,主要是今年调出和退休人员共减少5

五、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反映的是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的总体情况,既包括使用本年从本级财政取得的拨款发生的支出,也包括使用上年度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发生的支出。检察院2016年财政拨款支出1277.93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100%。与上年相比收、支总计各减少42.97万元、51.04万元。收入、支出分别下降3.15%3.84%,主要是今年调出和退休人员共减少5

检察院2016年度财政拨款支出年初预算为1314.74万元,支出决算为1277.93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97.20%。决算数大于年初预算的主要原因是主要是今年调出和退休人员共减少5

(一)公共安全支出(类)

1.检察(款)行政运行(项)。年初预算为1314.74万元,支出决算为1277.93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97.20%。决算数小于年初预算的主要原因是主要是今年调出和退休人员共减少5(按照“公开05表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中的功能分类“项”科目,并结合本部门实际予以解释。)

六、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检察院2016年度财政拨款基本支出946.82万元,其中:

(一)人员经费826.02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212.61万元、津贴补贴272.51万元、奖金45.46万元、社会保障缴费39.80万元、伙食补助费41.43万元、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纳76.60万元、职业年金缴纳32.83万元、住房公积金59.74万元、提租补贴28.51万元、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8.93万元。(按“公开06表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中实际发生经济分类支出事项填写)

(二)公用经费120.80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3.62万元、水费0.18万元、物业管理费22.78万元、差旅费0.69万元、维修(护)费14.23万元、租赁费0.20万元、培训费0.20万元、公务接待费12.55万元、劳务费8.20万元、工会经费18.60万元、福利费9.29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0.08万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22.75万元、办公设备购置7.43万元(按“公开06表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中实际发生经济分类支出事项填写)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反映的是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的总体情况,既包括使用本年从本级财政取得的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发生的支出,也包括使用上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发生的支出。检察院2016年财政拨款支出1277.93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100%。与上年相比支出减少51.04万元,下降3.84%,主要是今年调出和退休人员共减少5检察院2016年度财政拨款支出年初预算为1314.74万元,支出决算为1277.93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97.20%。决算数大于年初预算的主要原因是主要是今年调出和退休人员共减少5

年初预算为1314.74万元,支出决算为1277.93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97.20%。决算数大于年初预算的主要原因是主要是今年调出和退休人员共减少5

八、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检察院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万元,其中:

(一)人员经费826.02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212.61万元、津贴补贴272.51万元、奖金45.46万元、社会保障缴费39.80万元、伙食补助费41.43万元、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纳76.60万元、职业年金缴纳32.83万元、住房公积金59.74万元、提租补贴28.51万元、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8.93万元。(按“公开08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中实际发生经济分类支出事项填写)

(二)公用经费120.80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3.62万元、水费0.18万元、物业管理费22.78万元、差旅费0.69万元、维修(护)费14.23万元、租赁费0.20万元、培训费0.20万元、公务接待费12.55万元、劳务费8.20万元、工会经费18.60万元、福利费9.29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0.08万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22.75万元、办公设备购置7.43万元(按“公开08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中实际发生经济分类支出事项填写)

九、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支出情况说明

检察院2016 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决算支出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20.44万元,占“三公”经费的61.96%;公务接待费支出12.55万元,占“三公”经费的38.04%。具体情况如下:

1.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20.44万元。其中: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决算支出20.44万元,完成预算的52.41%,比上年决算减少6.68万元,主要原因是车改后和压缩“三公经费”的结果;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车改后和压缩“三公经费”的结果。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主要用于行政执法用车。2016年使用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开支运行维护费的公务用车保有量12辆。

2.公务接待费12.55万元。其中:

国内公务接待支出12.55万元,完成预算的75.69%,比上年决算减少3.14万元,主要原因为压缩“三公经费”的结果;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压缩“三公经费”的结果。国内公务接待主要为接待行政执法相关事宜用,2016 年使用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开支的国内公务接待批次168,人次1546,主要为接待行政执法相关事宜用。

检察院2016 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安排的培训费决算支出3.98万元,比上年决算减少6.93万元,主要原因为2015年司法体制改革,检察官培训较多,今年则相关压缩该项支出 2016 年度全年组织培训26个,组织培训152人次。主要为检察官执法能力提升的培训。

十、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检察院2016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年初结转和结余0万元,本年收入决算为0万元,本年支出决算为0万元,年末结转和结余0万元

十一、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6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20.80万元(与部门决算中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中“商品和服务支出”之和保持一致),与2015年比减少4.75万元,降低3.78%。主要原因是:公务接待费减少3.14万元、日常办公费也有所减少。

(二)政府采购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6年度政府采购支出总额138.07万元,均为政府采购货物支出138.07万元,主要是政法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装备采购项目资金的采购。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612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12辆,均为一般执法执勤用车。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单位本年度从县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

二、上级补助收入: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事业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实际核拨的教育收费等资金在此反映。

四、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缴款:指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各项收入。

七、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用事业基金弥补当年收支差额的数额。

八、年初结转和结余:指单位上年结转本年使用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和经营结余。

九、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行政运行(项):指检察院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开展日常工作的基本支出。

十、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对非财政补助结余资金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减少单位按规定应缴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十一、年末结转和结余资金: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十二、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三、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四、上缴上级支出:指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十五、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六、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指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十七、“三公”经费:指县级部门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八、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差旅费、会议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办公用房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等。在财政部有明确规定前,“机关运行经费”暂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

 

  编辑:茆文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