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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行为人能否构成立功
2019-01-30 08:54:00  来源:江苏法制报

  □杨 杨 王琳琳

  【案情】

  就读于某市职专学校的陈某在课间与同学玩耍时,与张某两人发生争执,继而发生扭打,期间,陈某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对张某进行捅刺。二人被同学拉开后,张某被老师和同学送至医院救治,陈某将折叠刀从窗户扔到外面,并交待朱某不要告诉别人。在张某被送往医院时,朱某在学校看见老师打电话,以为老师报警,并将该事实告诉陈某后,陈某遂在教室等待,之后被学校保卫人员带至校安全处。老师在医院报警,民警到达学校后将陈某带至公安机关,陈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经鉴定,张某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评析】

  对于在第三人朱某误以为他人报警而告知行为人陈某,陈某以为他人已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在抓捕时未反抗,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行为是否构成自首,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陈某到案不具有主动性,其行为不构成自首。

  第二种意见认为,陈某的行为符合“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可以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依法可以认定为自首。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2010年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的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以列举的方式进一步细化了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具体情形,第二种规定的情形是“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对于实践中这种“现场待捕型”自首情形的认定关键是行为人对他人报警是否明知及留在现场是否属于“能逃而不逃”。本案中陈某的行为符合该条件。1、本案可以视为陈某主观上明知他人报警。

  本案中,虽然老师报警的实际时间在朱某告诉陈某的时间之后,但当时陈某并不知道该情况,其在朱某告诉他老师报警后即主观上认为已有人报案。从陈某的角度看,其待在教师就是基于认为老师已经报警的认知,故由于第三人传递信息的错误不应影响其主观上的认知,而且该事情发生后,老师报警也符合人之常情。2、陈某属于能逃而未逃。陈某从当日14时50分许作案,16时许才被喊到学校保卫处,在此期间没有人任何人对其进行控制而使其无法离开,在被学校保卫人员带至校安全处时未有反抗行为,被警察抓捕时亦无拒捕行为,反映了其主观上将自己置身于司法机关的主动性和自愿性,并在接受讯问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立法本意。3、陈某在事发后扔凶器和交代朱某不要跟别人讲其拿刀的行为属于事后不可罚的行为,不影响对其自首的认定。综上,对陈某的行为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编辑:孙维健